四、关于国有农民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
策
(十四) 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
农垦企业) 中从事农业生产职工〈以下简称农工) 的参保缴费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
1、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 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
缴费基数的 8%。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
费基数之和。
3、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8%。
(十五) 2006 年 1 月 1 日后达到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3]44
号文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农工,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再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0%X缴费年限X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X40%X1. 3%X视同缴费年限。
(十六)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也相应设立过渡期。在
过渡期内退休的农工,按本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
办法) 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湘政办发[2003]44 号文件
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 计发的待遇标准的,差额
部分可予补齐, 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
加计发。过渡期第 1 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 20%计发;第 2 年退休,
按差额部分的 40%计发;第 3 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 60%计发, 第 4
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 75%计发;第 5 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 90%计
发第 6 年不再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