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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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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写离殇断笔画沧桑 上传于:2024-04-25
四、关于国有农民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 策 (十四) 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 农垦企业) 中从事农业生产职工〈以下简称农工) 的参保缴费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 1、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 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 缴费基数的 8%。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 费基数之和。 3、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8%。 (十五) 2006 年 1 月 1 日后达到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3]44 号文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农工,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 再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0%X缴费年限X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 的计发月数。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X40%X1. 3%X视同缴费年限。 (十六)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也相应设立过渡期。在 过渡期内退休的农工,按本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 办法) 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湘政办发[2003]44 号文件 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 计发的待遇标准的,差额 部分可予补齐, 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 加计发。过渡期第 1 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 20%计发;第 2 年退休, 按差额部分的 40%计发;第 3 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 60%计发, 第 4 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 75%计发;第 5 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 90%计 发第 6 年不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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