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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及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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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融 上传于:2024-04-05
一、社会保险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统计办【2012】38号)、2011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通知:成都市2011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4008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从2012年6月起按新公布的成都市市平工资标准执行;四川省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7924元。 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 项目 60%的缴费基数下限 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300%的缴费基数上限 养老保险 1896 实际工资 9481 医疗保险 1700 实际工资 8502 大病补充 1700 实际工资 8502 生育保险 1700 实际工资 8502 失业保险 1700 实际工资 8502 工伤保险 1700 实际工资 8502 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项 目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人员缴费类别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单位缴纳 单位缴纳 城镇职工 20% 8% 6.5% 2% 2% 1% 0.6% 0.6% 1% 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12% 8% 4.5% 2% 2% 1% 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12% 8% 2.5% 无 2% 无 无 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应如实申报职工的人员类别。 养老保险: 一)征缴范围 国务院第259号令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农民工等,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工资、比例、基数及滞纳金的收取规定 1、缴费工资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都应当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计算到元。 2、缴费比例 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28%,其中企业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 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规定以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3、缴费基数 按上一年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封顶,按60%保底; (三)个人帐户的规定 1、社保机构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费,其余缴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2、对于因各种原因已存在的多份个人帐户,社保经办机构将多份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劳动者退休时给予合并; 3、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在退休以前或退休以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四)缴费年限 1、指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已经共同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缴纳年限,指的是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即92年6月以前,本人已有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2、缴费年限是今后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年限越长,计算出的养老金越高,反之就低; 3、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终止缴费的,终止以后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汇总 劳动合同法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社保法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国家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国办发6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地方文件依据: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第6条、19条 “第六条 (缴费基数和比例) ………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第十九条(计发办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当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相关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对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2005年以前按2001年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的规定执行;2006年起按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   4.调节金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的第53条、54条,第60条 “第五十三条  《办法》实施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也可申请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不早于1992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前款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计算出的金额(含利息)划入本人的个人账户,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记录实际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54号)的第16条 “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 (五)本办法实施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6.0.4.6《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成劳发[2008]120号)的第16条、17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调离 统筹区域范围或出国定居时,交回社会保险卡以后,其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金余额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军队与地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按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的规定办理。 2.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是指“五费一工资”,具体为:女职工怀孕与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品费、住院费和产假期间的工资; 1、生育拨付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包括补缴时间)以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根据一定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社保机构定额结算。 2、生育拨付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A、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B、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C、生育一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D、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住院生育的发票原件(注意:医保局要收掉); F、出院证明的原件(注意:医保局要收掉); G、如男方享受待遇还需要提供女方的失业证明; H、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温馨提示: 1、逾期未申报生育拨付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生育之日起三个月内); 2、生育时有并发症治疗的,在提供资料时应单独说明,以便同时申报。 3、生育保险的拨付 拨付对象:计划内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的工作单位 (经公司批准后可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作为生育期的补贴) 4、其他知识点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孕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工伤保险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认定及申报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1)、由用人单位内向医保局工伤生育处申报工伤快报; 2)、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报; 3)、认定为工伤并在治疗结束后,提供资料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4)、少数工伤情况复杂的还有若干的鉴定流程手续需要办理。 5)、鉴定结论下达后即可进入报销赔付程序。 1)、事故发生后由用人单位内向医保局工伤生育处申报工伤快报; 接到员工事故发生通知后,应了解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原因、受伤害程度以及救治医院名称、初步诊断结论; 以上信息请注意以对方单位的正式通知为准,不能按照电话、QQ等非正式信息来源进行申报; 因工死亡的在三日内,重伤的在七日内,轻伤、职业病在十五日内向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备案。 2)、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报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盖章); (共享文件内下载)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 C、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D、身份证复印件; E、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特别注意: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认定为工伤并在治疗结束后,提供资料向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A 工伤鉴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单位盖章); B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C 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D 身份证复印件; E 1寸免冠标准照6张; F 鉴定费300元(医保局会报销)。 5)、鉴定结论下达后即可进入报销赔付程序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A 工伤认定书; B 工伤鉴定书; C 身份证复印件; D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出院证明书原件; E 治疗费用发票原件; F 与发票相一致的费用详单原件; H 与治疗费一致的检查报告单原件; I 医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内容: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3、伤残待遇; 4、职业康复待遇; 5、因工死亡待遇。 4.失业保险 (一)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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