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有关利息计付应注意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判决给付利息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判决主文上文字表达不规范有些甚至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由于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较小利息数额较小当事人对利息部分虽有意见但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一般不再提起上诉或者提起申诉一些二审案件当事人只是在答辩状中陈述自己对利息判决部分的意见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二审法院只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故二审判决虽然维持了原判但并非对利息部分的判决就是正确的当然对一些利息数额较大的案件当事人对利息判决不服的还是会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笔者就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予以澄清对一些理解不同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一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再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借贷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