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有关利息计付应注意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判决给付利息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判决主文上文字表达不规范有些甚至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由于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较小利息数额较小当事人对利息部分虽有意见但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一般不再提起上诉或者提起申诉一些二审案件当事人只是在答辩状中陈述自己对利息判决部分的意见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二审法院只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故二审判决虽然维持了原判但并非对利息部分的判决就是正确的当然对一些利息数额较大的案件当事人对利息判决不服的还是会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笔者就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予以澄清对一些理解不同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一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再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两条款均明确规定对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有争议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判决给付利息但该规定到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则完全改变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自合同法实施以后发生的自然人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不再判决支付利息但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仍应按照前法的规定判决参照银行贷款利息给债权人一方支付利息前后法律在该方面的变化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掌握和执行当然合同法实施后对于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仍应按照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判决债务人支付催告后的利息给债权人二将借款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是否应保护的问题关于复利的问题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本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实践中我们要认真理解这两条规定的含义第七条明确规定的是出借人或债权人不得单方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并不禁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同时在计算复利时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无论对利息如何约定或者约定计算复利只要总括起来未超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均应认定双方的约定有效应予以保护即使超出仅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印刷的错误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已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各类书籍中存在两种版本一种版本是本文所引用的另一种版本第七条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回本金该版本为错版我省各级法院使用的一些法律汇编的书籍中印刷为该种版本的也较为普遍实际应用时应引起注意以防错判三超过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该如何支付逾期债务利息的问题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约定的利息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双方的借据有些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有些并未约定期限对于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双方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有些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利率高出贷款利率此种情况借款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主张利息并无争议但如果双方未具体约定超过期限后的借款利息该如何计息的问题在诉讼中债权人的主张一般均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对此如果债务人对利率不提出异议则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判决期限内从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则按照银行利息进行判决尤其是约定利率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当然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对其逾期利率未作约定一般会以只同意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偿还利息作为抗辩对于这种情况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同意按照债务人的观点理由是双方对利率的约定只有一年借款时未对一年后的利率作出约定且到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时双方也未就逾期后的利息重新作出约定故只能参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标准计息其次如果超过约定期限仍按照约定利率计息债权人为获得较高的利息则不愿积极主张债权往往待利息累计较高时才行使债权另一种是同意债权人的观点认为双方虽未对到期后的利息计算作出约定但参照银行的利息标准计算无疑减轻了债务人赖债不还的责任也不符合债权人借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按照原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首先作为出借人冒着较大的借钱不还的风险将款借予他人尤其是生产性借贷一般是想获得比银行利息较高一点的利息报酬否则还不如存在银行获得利息更为保险其次民间借贷一般是基于双方的信任才借款的一开始出借人也不知道贷款人会到期不还故对逾期情况并未作出规定到期后再要求债务人达成新的利率约定债务人一般不会配合其三如果逾期后按照银行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息实际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助长了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气焰虽然就个案来说只是减少债权人的收益但造成的普遍后果是一般的老百姓不愿借钱给他人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获得帮助其四也不符合借贷立法的本意法律对该问题虽无明文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条例中即第二百三十二条对逾期不还款者处以支付双倍利息的规定说明法律对不履约者是加重责任而非减轻责任当然两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各有利弊实践中两种观点的判决结果都大量存在最佳的解决途径还是要依靠当事人约定明确以便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四无效借款合同是否支付利息的问题对于无效借款合同实践中一些人的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后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只判决返回本金而不支付利息此种判决是未分清双方的过错责任无形中偏袒了有过错的一方不符合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不符合公平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应严格依照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审理案件即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回本金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回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五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约定先还本还是先付息的问题六判决主文中利息判决的表述问题判决主文的利息表述各有不同一般多数借款案件一审判决因为尚未生效应表述为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多少日内偿还本金多少元至于利息没有约定期限而约定了利率的则表述为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具体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双方约定了利率和期限且判决是按照期限内和期限外的方式判决的可以表述为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逾期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则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一审判决因尚未生效切忌判决固定利息这样的判决等于排斥了以后不断产生的新的利息如果要计算利息固定利息可将审判阶段的利息具体计算出来今后所产生的利息则应判至还清之日止二审判决因是送达生效因此可表述为逾期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内则按照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超过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利息计付则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双倍支付上述债务利息此双倍应按照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实践中一般表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笔者认为该种表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作为民间借贷应不存在套用不同类别的银行贷款问题其性质根本不符合银行的不同类型贷款业务一般计算时均只能套用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因此为了使判决更为明了应直接写明按照何种利率计算标准表述更加清楚但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指的债务是法院确定的还款期限的本息和还是仅仅是按照原有的本金只是将利息变更为双倍似乎民诉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也各有不同的观点有待今后民诉法在修改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