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风险提示:
征税范围
视同销售
(1)为推广市场赠送样品给客户,增值税如何处理?
为推广市场赠送样品给客户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其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是否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增值税应作为视同销售,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将资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销售货物范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
(1)企业将购进的货物销售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请问此类业务是全部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面规定,企业将购进的货物销售,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属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向购进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 HYPERLINK "javascript:setMsgId('93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 HYPERLINK "javascript:setMsgId('93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HYPERLINK "javascript:setMsgId('240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一家制造大型专业机械的企业,具备运输资质,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就产品和运输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分别设置科目单独核算。如何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上述公司和客户进行的业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且上述公司系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故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率
1、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不动产外)适用税率
类型
时间
税率
销售旧货(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出售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
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家企业,现将厂房及厂房中的机器设备一并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厂房属于销售不动产的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的机器设备属于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畴,应按照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对于依附于不动产,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企业购入的监控设备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出售时是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执行)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销项税额
1、增值税纳税人收到客户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因此,收到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向购买方收取的滞纳金应该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2、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各自开具合法的票据。
4、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①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注:该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即与被包装物税率一致)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非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即按整体售价确认销项税,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
特别强调:包装物租金为价外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进项税额
1、委托代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委托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代购合同及与受托方的结算凭证,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2、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后,为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而领用的外购材料,该外购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公司在销售商品时承诺后续维修发生的支出,对有约定免费更换材料的,我们认为其进项税无需做转出处理,按上述规定也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对这一问题各地的处理也有不同,天津市文件曾规定过“在产品销售后的保修期内无偿赠送的零部件、零配件,因发生了货物的价值转移,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货物移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我们建议企业了解当地税务机关对此规定或向征收机关咨询该事项的处理,以减少纳税风险。
3、基建施工期间用水电气,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公司的基建施工期间取得水电气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要划分基建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种类。如为不动产、集体福利等,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基建项目均为不动产的建设,其耗用水电气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个体运输户取得的税务部门代开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从个体运输单位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计算抵扣。
5、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进项税能否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有关运输发票抵扣问题对此就有过特别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可否抵扣,要看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6、委托运输企业运送工业垃圾,取得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首先,为运送工业垃圾产生的运费属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其次,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及发票上项目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
7、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外包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发票,能否抵扣7%的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外包运输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为员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用于集体福利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不能按照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企业研发活动所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研究开发所使用的材料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属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可以进行抵扣。
9、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支出的礼品如何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中的礼品支出,其进项税额应予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返还收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 收到供货方返还收入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11、由于原材料供货方产品质量问题,从供货方取得的质量赔款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