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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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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煞旧事 上传于:2024-05-27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特种作业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第二条 安检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检查和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劳资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包含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一)电工作业人员 从事电器(气)作业的人员。 (二)金属焊割作业人员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 (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从事桥式起重机、轨道吊等各种起重设备的操作、指挥、司索人员。 (四)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从事各种汽车、叉车、电瓶车、推土机、翻斗车等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锅炉操作人员 从事各类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作业及水质化验的人员。 (六)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从事氧气、压风机、压力管道操作的人员。 (七)危险化学品管理及使用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使用的人员。 (八)其它作业 凡在公司内进行内燃机车驾驶、探伤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书。 (九)安检科责1—7项工种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检查,由政府主管部门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一)新培 1、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安检科按劳资科定员,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进度,将人员派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培训。 2、如本单位无该工种定员,又确属生产需要,需对相应人员进行多技能培训的,报劳资科和安检科。 (二)复审 安检科按照国家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进度,对已取得操作证的人员组织进行复审。 (三)办证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安检科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并负责操作证的登记和发放。 第九条 管理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由公司承担,如达不到考核要求,未取得操作证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不得从事该工种工作。 (二)参加培训的员工,在接受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需提前报经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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