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1、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药经营。
2、农药经营场地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加工经营企业相毗邻,店内不得经营与农资无关的其它商品。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化品的,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
4、农药经营场所不允许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接触腐蚀性强、气味大的农药,工作人员要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5、农药经营场地应配备水桶、铁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119,若出现人员伤亡,应拔打120或将伤员及时运到就近医院治疗。
6、农药经营场地应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防盗设施,发生盗窃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7、农药经营场地发生大面积包装破损和农药泄漏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和紧急疏散,同时请示环保部门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备案制度
1、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按其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2、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4、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
三、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5、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7、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证件。
8、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9、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农药进货管理制度
1、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以防购入假劣产品;
2、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3、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4、进货时要及时索要进货发票,做到以票做账,杜绝无票进货;
5、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6、进货台账、发票及查验材料保存期两年。
五、农药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人员应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持证上岗;
2、销售人员销售农药时,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3、不得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4、售药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5、销售农药要主动出具发票,做到票随货走;
6、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7、销售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六、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得露天存放,更不能与食品、饮料等其它物品混放。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七、农药质量承诺制度
1、保证产品质量,若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现象,愿双倍赔偿,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2、发生药害纠纷时,按照农药管理部门要求送样检测,若属药品质量问题则甘愿承担经营损失并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
3、发生药害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并协助当事人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属自己过失则根据责任划分赔偿经营损失;
4、认真记载经营台账,主动出具发票,为事后提供追溯依据。
八、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2、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3、农药使用记录保存2年以上。
九、农药召回制度
1、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2、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3、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农药安全使用制度
1、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5、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6、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十一、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回收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十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