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围、乙双方为达成在”产品领域合作的目的《以下简称*林项目") 而缔结-
本协议中, 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和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分别简称为“披露方 和“接收方",
技吕方或接收方也可称为“一方",或统称为“双方"。双方就保守保密信息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定义
1 1 “保寄信息”指本项目治商及合作过程中,披串方以书面、口头、图像、传丰、
碰恤电子邮件、演示疡品或任何其他形式、描于任何霄体披露给接受方的,与本项目相关
的但不仅限于本项目的所有保密性信息。访等保害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5 双方为本项目合作事项签署的包括合作协议、本保密协议及其他任何协议、协议
附件、补充协议或病认郝件等所有相关文件,
《2)。 不为公众所知、对披吉方或其关联方的业务、经营、利益构成可能构成及响
的信息:
53 氢露方及其关联方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独上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
市场竞争位置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规格、设计、计划、图纸、
软件、数据、原型、工艺等
54) 接受方获知的或将由技吉方提供的商务模式信息、开发信息、图表和其他技术、
业务、营销或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虑路计划事宜等有关信息;
《5) 楼受方获知的有关技吉方的所有交易、谈判、纷争、索赂、诉讼以及有关第路、
方案、 步骤、目标、条件竺信息;
《6) 。 氢露方向接受方才串的有关本项目的项目开发意见、项目执行方案及其他建议性
意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做本项目的服务报价、执行方案、服务承诺、投标承诺等商业
竞争信息-
1.2 “撤露” 指披露方向接受方披串信息或接受方从披露方知悉信息的行为。保密信
息以书面形式披露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机窗” 或“秘密” 或与此类似的标记; 以口头形
式披露的,披圳方在披露信息时应指明该信息的保密性质。 尽管如此,对于未在披露时标明
“机密" 或"秘密” 或类似标记的书面信息以及未向接受方指明或确认其保密性质的口头信
息,关依据该信息的类型、性质或其被披露时的环境可以合理地判断出其具备保密性的,也
应被视为保密信息,接受方从披露方获得的未标注或未提示为保密信息的信息, 按受方如向
第三方提供时,应向披露方确认该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信息。
1.3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中的一方也包括该方的关联公司。某一方的“关联公司”
是指任何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合法机构.控制”
指对受控或共同受控机构选举悍事(或其它管理负责人) 的股份或其它证券, 直接或同接地
拥有至少百分之三十〔30%》 的投票权。
第二条 。 保密范围
2.1 接受方应当将保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需知范围内。除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协
议一方的成员及/或为履行本项目工作职责必需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外,接受方不得向其他
人员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2. 2本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可以为了本项目之合作目的而通报、讨论和交流保密信息。
第三条 。 保密义务
3.1 接受方应根据本协议下的合作约定使用所获知的保密信息, 且应只限于该等目的。
除为了完成本协议规定之合作目的外,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自用或用作其他用途,
3. 2接受方仅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 向其为执行本项目而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雇员、
合作方或经才串方同意的其他人士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并且接受方保证该等人士接受至少与
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3.3 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接受方对其自身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
保护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及/或油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
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3.4 接受方一旦知悉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应立即通知披串方并及时采
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阻止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3.5 “除本协议所规定情形外,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
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地复制或复印而用于执行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保密信息的任何复
制或复印件应当注明该保密信息属于莪器方,并且标注“机窗”“秘密” 字样或其他类似标
记。
3.6 接受方对下列信息可免于承担保密义务:
(1) 在披露方披露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2) 。 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但因第三方违反相关
保密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
《3)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此项保密信息;
《4) 。 如果坦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接受方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保密信息做出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荐, 接受方应提前通知披
露方《访等通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管要求不被允许的除外,使披露方及时采取保护措
施。
3.7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本项目之合作目的未也实现,披器方均有权要求接受方返
还或铺芭其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当披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搂受方返
还或销毁保密信息中的文件、资料时,接受方应当立即返还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载体所保存
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资料的文件。该等文件、资料的返还或销毁并不旬
除接受方及其接触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的雇员或其他人员的保密义务
3.8 接收方同意,不得抄痪、盗用、复制再现或通过反向工程直接或癌接使用或帮助
他人使用拔圳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研发、生产或销售等活动,不得开发、销
舍或向他人许可包含部分或完整的披露方保密信息的零部件、产品、服务、文档或信息
第四条 ”同业竞争禁止
任何一方不得支持、参与对方企业现职员工或近三年离职员工从事与对方有竞争关系或
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双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及合作期满二年内不得聘用对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