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豆类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豆类品种
等级
单位
数量
包
装
价格/保护价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第二条 质量要求:豆子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且无破损豆、霉烂豆、虫豆、异色豆,杂质不得超过 %,水分含量应在 %以内,超出部分按比例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 %;不成熟豆在 %以内; 。
第三条 甲方□是 □否 提供豆种及一次性封闭除草农药,价格为 元/亩,合计: 元,价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甲方负责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豆类种植,并确保豆子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交(提)货及验收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六条 双方凭收购凭证现金结算,期限为 。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豆子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验收时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故意不交付豆子或擅自将豆子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供的豆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或未按照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豆子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
第八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