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本合同所称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中国内地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自行或依法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普遍适用的规定;《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具体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湖北省 市(州)旅游部门通讯地址: 邮编:
湖北省 市(州)旅游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
(以上空格由旅行社填写)
湖北省旅游局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8号,邮编:430070。
湖北省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27-87124701。
湖北省各级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投诉电话:12315前加区号。
5、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旅游者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或按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
6、《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团社盖章,标有合同编号和出发日期的《国内旅游报名表》、《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补充约定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旅游局网站,核对合同文本内容,避免对方当事人下载使用后,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不合理的删改,从而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
身份证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通讯号码:
乙方(组团旅行社):
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地址:
通讯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方已认真阅读《通用条款》各项内容,并就《通用条款》按以下第 项予以确认。
1、完全认可《通用条款》各项内容;
2、基本认可《通用条款》的内容,并就持异议的条款与乙方重新达成协议,记入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二条 旅游者情况
甲方参加旅游人数为 人。
甲方声明:参加此次旅游的人员身体状况基本健康,能够适应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担健康责任。□是 □否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下列条款无法详细约定的内容,可以在《旅游行程表》中注明)
(一)成行团号: (□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二)旅游行程共计 日 夜,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三)旅游线路:(包括旅游行程途经地和目的地及游览景点,并注明旅游者在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
(四)集合出发地点及时间: 。
(五)散团地点及时间: 。
(六)甲方是否同意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是;□否
每天购物次数不超过 次,全程购物次数不超过 次,购物场所名称及其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 。
(七)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
(八)甲方是否同意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是;□否
购买方式:□自行购买 ;□委托乙方购买
(九)目的地接待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第四条 旅游费用(下列条款无法详细约定的内容,可以在《旅游行程表》中注明)
(一)本旅游行程的旅游费用(人民币)总计:成人 元/人× 人+小孩 元/人× 人= 元。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人民币。
(二)甲方应在出游前 日内交纳预付款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付讫,费用以 方式支付。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或标准:
1、代办手续的费用: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订车(房、餐)等手续费。
2、交通客票标准:火车:□是/□否空调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动车;
轮船:普通客船 人/间,□是/□否带卫生间,或 等舱; 星级游船□标准间/□单人间/□套房;
汽车:城市内□是/□否空调,□是/□否卧铺车;景区内□是/□否空调;
飞机:□经济舱/□商务舱/□特等舱;
儿童:□是/□否占车位;□是/□否占轮船床位;□是/□否购飞机票。
3、住宿标准:
(1)非星级饭店: 天 人/间;□是/□否带卫生间;□是/□否有空调。
(2)一星级饭店 天:□双人标准间/□单人间/□三人间/□套房;□是/□否有空调;
二星级饭店 天:□双人标准间/□单人间/□三人间/□套房;□是/□否有空调;
三星级饭店 天:□双人标准间/□单人间/□三人间/□套房;□是/□否有空调;
四星级饭店 天:□双人标准间/□单人间/□三人间/□套房;□是/□否有空调;
五星级饭店 天:□双人标准间/□单人间/□三人间/□套房;
住宿设施位置:□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郊区;
儿童:□是/□否占床位;
住宿时如遇自然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
4、膳食标准及费用(不含酒水及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早餐 元/人;正餐 元/人,□自助餐,□桌餐 菜 汤;共 早餐 正餐。
5、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的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1)导游服务:
全程导游服务:□高级导游□中级导游□初级导游, 天 元/天,共 元;
地接导游服务:□高级导游 天 元/天,□中级导游 天 元/天,□初级导游 天 元/天,共 元;
(2)其它服务: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有关费用;2、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3、行程中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4、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的费用;5、第四条第(三)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五)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
(一)签约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乙方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3日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乙方将甲方转至 旅行社合并组团。
3、乙方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重新签订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加,由甲方补足;如有减少,由乙方退回。
4、 。
(二)乙方未能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 散客旅游
1、乙方按照此合同约定,委托 省 市 旅行社负责在 省 市的旅游活动。
2、乙方按照此合同约定,委托本市 旅行社负责全程旅游活动。
第七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否。
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 □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是;□否。
具体转让方式选择:
□1、乙方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由乙方就本合同内容对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甲方与受让旅行社重新达成协议,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人民法院起诉;
4、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质量标准和内容及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说明或明确警示,有权获得旅游有关的知识。
(三)自主选择旅行社和旅游内容、旅游方式的权利。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宗教场所自愿购物和活动,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六)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不得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旅游者及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交、填写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履行合法手续,确保旅游者的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及代理人应当保证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遵守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如因个人原因需离团活动或中途退团,应向旅行社提出书面要求,并与旅行社就有关权益达成协议。
(六)掌握旅行所需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选择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旅行社的安全提示,不得拒绝旅行社的安全劝阻,擅自进入无安全保障的区域或参与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旅游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旅游费用。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核对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身体状况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提供《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等本合同涉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供旅游者查阅。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作明确、具体的陈述,不得作虚假、误导性的表述。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不得违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六)为旅游团派遣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合同约定在异地成团的,应告知旅游者成团地的集合地点、具体时间、接洽方式、导游情况和应急措施。
(七)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并将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九)旅行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表》合理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当旅游者发现旅游行程中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如购物点不是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购物点为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荐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十)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十一)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条 旅游安全与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法定保险,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要求,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年度责任保险。
(二)旅游意外保险
1、旅游意外保险是保险公司专为旅游者设计的一种人寿保险。旅游者应充分了解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目的、意义和方式及保险内容、理赔事宜,自行决定是否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2、旅游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也可以委托旅行社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3、发生旅游意外伤害,旅游者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依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三)健康声明:旅游者应据实向旅行社作出健康声明,实事求是地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旅游者因未向旅行社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而发生旅游行程中意外死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