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车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租赁车辆数量与用途:甲方租用乙方通勤大客车五辆用于教职员工上下班通勤。
第二条 租赁期限:2008年2月25日——2008年7月20日
第三条 租金与结算方式
1客车黑A 2客车黑A
3客车黑A 4客车黑A 5客车黑A
1、结算方式:执行一月一结清,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甲方应在满一个月后得五日内付清上月租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四条 租赁期间车辆安全保障
1、每辆车核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2、本着方便职工就近上、下车原则,明确通勤站点(附职工通勤线路及各站点),客车只能在通勤站点停靠。
第五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
1、甲方要自觉爱护车辆,保持车内卫生和设施;
2、甲方如因故更改通勤时间及通勤线路必须经双方协商并认可;
3、甲方非通勤用车,费用单算;
4、甲方为乙方驾驶员提供午餐地点,费用自理。
乙方:
1、乙方为甲方提供车况良好的通勤车及驾驶员,冬季保证车内供暖设施和一定温度,并保证甲方通勤安全正点,通勤时间为早7.50前到校,晚为4.30分发车;
2、乙方同意甲方在通勤车上做车体广告,广告费300元/每台车,相关手续由乙方负全责办理;
3、车辆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全权处理及相关费用,并保证承租方通勤用车,因驾驶员驾驶技术造成车内人员受伤及车内发生灾害事故,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费用;
4、乙方提供车辆仅供甲方早晚通勤用车,其他活动用车另算;
5、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做出处罚:迟到(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缺勤或漏站等,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