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 (2013) 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 、公安厅局、民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
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
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加强
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
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 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
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 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
《死亡证》共四联 (式样见附件 1) 。
(二) 《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
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记新生儿) 。
《三) 《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
卫生机构。
《四) 《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