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规范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学,转专业,并办理相关手续。1 学生因工伤或患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过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2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学业成果,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和转入学院考核,情况属实。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转业
4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学校期间已经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理由的
7音乐,美术,体育及对口招生专业原则上不得跨学科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