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原《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有为数众多的上市公司优先选择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29日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 对中国证监会这一用心良苦的规定,也受到不少上市公司的责难和挑战,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侵犯了其优先选择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权利。
为了回答公司实践中资本公积金是否能够弥补亏损的问题,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为什么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