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眠于你心上 上传于:2024-05-23
公选课生活中的行政法考试题目 1交警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见到一辆汽车逆道行驶,便将车辆拦下进行处罚。请问该交警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区分两类行为? 答:该交警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交警的职责就是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该交警在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后制止并处罚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同时交警可以拦截车辆并处罚表明其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身份,以上两点可以表明该交警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如何区分:  1.以时间为划分标准。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则被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源于英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这种标准可以防止行政公务人员利用其公务人员身份违法或谋取私利,但时间要素无法解释两种情况:一是公务人员在上班期间从事个人行为。例如交通局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私自拉客行为;二是公务人员下班后继续执行公务。如某公安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现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而前去阻止,应视其为执行公务的行为;   2.以职责权限为划分标准。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标准确能够克服以时间界限为标准的划分所带来的机械的观点,便于行政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义务。但它无意中把所有的超越职责行为推定为个人行为,从而免除了公务机关的连带责任。公务员法第54条说明了这一点;   3.以行为作出的名义为划分标准。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作出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以个人名义作出的,通常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但是这种划分可能给那些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政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4.以行为的实质目的为划分标准。公务人员行为涉及公共利益者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个人利益者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一标准将“利益属性”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中心,但近年来,“公务私化”现象化已出现,私人参与公务日趋增强,所以公务人员以私人身份或其它社会团体身份从事公益活动的行为应属非公务行为;   5.以公务标志为划分标准。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   6.以地点为划分标准。公务员的行为在其所管辖范围内实施的,视为公务行为;超出管辖区域范围的,一般不属于公务行为。但如过A地公安局人员为执行事务到B地调查取证,逮捕嫌疑犯这种行为就属于公务行为。 由于行政事物的纷繁复杂,采用单一的标准在具体的行政案件中可能不能正确的区分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所以,又有人提出复合标准说:有人认为复合标准应该有下列因素组成:时间因素、名义因素、公益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公务标志因素,上述六种因素构成确认公务行为的标准。也有人认为标准有三个:其一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各义作出的,属单位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属个人行为;其二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单位行为;如果超出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和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作综合考察;其三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单位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单位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什么行政行为?论述这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的认定、甄别、证明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为:主体为行政主体;目的是对某种不明确的事实或状态予以明确;内容为中立性,仅居中证明或确认;客体是需要行政主体予以确认的法律事实、对象、性质、人的身份、状况、权利、资格等。 什么是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许可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予以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改革安全、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2083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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