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财产保全担保中的抵押登记问题及相应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越发频繁,随之产生的民事、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在司法实践电执行难的现象愈演愈烈。为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胜诉方即使胜诉也仍然无法挽回损失或者获得赔偿,许多当事人积极运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在起诉前或在对债务人不利的法律文书下达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把债务人的财产置于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以利于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更全面、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担保作为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下,财产保全担保形式可分为四种,分别是资信担保、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以及权利担保,其中现金担保和实物担保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普遍意义。对于实物担保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的问题,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为空白。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对该种财产保全担保并不能直接适用,只能参照。原因在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担保存在本质区别,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