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电话:
地址:
乙方(承租人):
电话:
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码 □其他: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xxx”商铺租赁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标的、经营范围和营业管理:
(1)甲方将位于 的“xxx”一期 号楼 号商铺(以测绘报告为准)第 层(以下简称该商铺)租赁给乙方使用,该商铺为商业用房,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为 ㎡。(该面积最终以测量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2)乙方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该商铺经营以下业务: 。乙方不得将该商铺做任何非法或不正当的用途,在未获得甲方的同意下,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提前结束经营的,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租金概不退还,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二、租金、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计 年。
(2)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计 元/月,建筑面积约为 ㎡。(该面积最终以测量部门实测面积为准。)每年的年租金及租金递增率如下所示:
第一年(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的实际支付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计¥ 元整;
第二年(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比第一年租金递增10%,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计¥ 元整;
第三年(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比第二年租金递增10%,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计¥ 元整;
(3)租金按半年支付,该商铺先付租金后方可使用,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应付租金给甲方。以后乙方应在当次交付租金的半年期限内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付清下次应交纳的全额租金。逾期缴纳,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应交租金及费用的1‰作为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租赁该商铺自行承担水、电、天然气等相关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为接到甲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单之日起的五日内缴清上述费用。如逾期支付应承担应付款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承认 “xxx”一期所有商铺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建筑,乙方同意按该商铺的面积承担合理的水、电损耗费及按该商铺面积合理分摊的公共部位水电费用,具体费用以甲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单为依据,乙方需在接到缴费单之日起五日内缴清上述费用。
(5)甲方委托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的统一管理:
乙方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按时、如数交纳物业公司应收的各项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垃圾清运处理费等乙方产生的费用并按实照缴。(乙方进场时必须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标准和交纳办法以物管合同约定为准);
(6)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计¥ 元整。在整个租赁期间保证金均由甲方保存。乙方不能将保证金理解为支付甲方租金的理由。本合同届满后,在双方不再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在乙方归还该商铺并结清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后,甲方在十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但不计利息。
(7)乙方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自行缴纳,甲方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若乙方未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而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装饰装修管理
(1)甲方给予乙方装修免租期为 个月。
免租期时间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由乙方自行装修该商铺(包括道具、照明设备及其他用品),但开工装修前,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甲方,并附上图纸及说明。在经得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进场施工。乙方不得对该商铺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如违反以上规定的,甲方可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作出下述决定:立即停工;及时整改;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乙方未进行整改工作,甲方有权没收全额保证金;收回该商铺的租赁权,终止合同。
(3)为保证商业的整体形象,乙方的门面招牌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规格大小来制作,装修设计、色彩需与商业的整体设计、色调相协调。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和验收(包括消防)等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
(4)甲方同意批准乙方装修后,乙方需督促施工单位及人员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清洁费用。
(5)在合同终止后,所有活动的货架及其他装修部分,乙方可在获得甲方的同意后替换或撤走,否则将扣押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
四、物业管理
(1)乙方存放在该商铺内的商品、物品自行保管。乙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商铺内容留不明身份者。乙方负责该商铺内部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及环境秩序的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承租的该商铺内的客商、顾客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2)乙方在该商铺内陈列或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和专利权,并依法纳税。所有商品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若乙方在承租的该商铺内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利权、专用权、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予甲方无关,由乙方全权承担。
(3)合同期内,乙方如将该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包给第三者使用或经营的,必须事先以书面通报甲方备案,经审核同意并保证第三者签署协议,认可本协议和各项条款,乙方所享有的优惠,在转让给第三者后,第三者可以继续享有剩余优惠,直至各种优惠的截止期。否则,乙方不得将该商铺转让、转租或转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外或公共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东西,不得设摊,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5)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所有规章、条例和制度。允许甲方和甲方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在一切合理时间进入该商铺查看物业使用状况,如发现违规,甲方可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些决定对乙方有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纠正违规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为乙方的商店招牌提供合理、醒目的架设或悬挂处,并经协商有偿为乙方提供该商铺外或公共部位、人行通道等处悬挂广告牌、指示牌的合理位置。
(7)接收到该商铺后,乙方应负责该商铺范围内的电力、消防设施等维修。乙方应妥善使用该商铺,保持该商铺原有主体结构及外立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