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
山东省临沂市 县(区/开发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房屋所有权人
□自有
□租赁
□军队、武警房地产
所有权人姓名(名称):
房屋性质
□非住宅
□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2.已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本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保证不开展对利害关系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