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面
积
100㎡
房屋所有权人
名 称
联系电话
取得方式
□市场主体自有; □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
□转租赁,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转借用,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是否属于军队房产
□不属于军队房产
□属于军队房产
□已取得《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
□已取得其他证明:
申请人承诺
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其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符合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使用的条件。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作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于我省内、外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2.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地”一栏,并可另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