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石家庄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房屋规划用途
是否军产
否
申请人作出以下承诺:
1.已知晓《xxx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2、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3、该房屋属于住宅,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不会产生扰民问题。(属于住宅的,选择该项承诺);
4、该房屋不属军产。(属于军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本表填写信息真实,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6、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7、已认真阅读背面《特别提示》。
全体股东(投资人)签字(或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分公司设立由公司盖章并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或分支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没有刻制公章的可由经营者签字。
特别提示: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