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我国产业界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立法界与司法界越来越重视信息保护法的今天学术界却出现了对信息的歧议客观世界由物质能量信息构成信息是物质的属性信息离不开物质等等到此为止如果还说得通再往下论去得出信息不能同物质分离因此信息不能传递只有人创造的知识才能传递的结论就十分荒谬了例如客观世界中有一株绿树这绿色作为信息确实不可能离开树而存在这绿色并非人创造的知识它若不能传递你是怎么看到的它明明传递到了你的眼里远处有一头驴在叫驴鸣作为信息如果与驴分离就不成其为驴鸣了但它毕竟传递到了我们的耳朵里我们才实实在在地知道而不是凭空想象到有驴在叫如果作为物质之属性的信息不具有传递性那么人的认识将永远与客观世界分离开即永远不能认识世界无数客观事物的信息正是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传递给人们经过人们的大脑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人们方才认识了客观世界又转过来改造世界复习一下这些认识论的常识有助于我们在信息时代讨论问题时避免回到数百年前的贝克莱时代在当代人们把自己的认识写成书一本书放在我们面前它就是客观存在的了书中所载信息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所载信息离不开载它的书离开了书不成为书书中信息也不成为信息这是对的但把一本书中的信息扫描上网通过互联网传递给万里之外的人这种信息与其载体物质无需分离而传递出去的事例在当代举不胜举至于闭目塞听之人得出信息不能传递的结论则并不奇怪不过这种结论是古已有之被现代人重复的谬说并非创新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故不能造假这一命题之谬显而易见客观世界的信息中肯定存在虚假信息否则人只要简单接受即可无需做去伪存真的加工了有人进而言之假永远只属于认识范畴这就更远离了现实社会与认识论的常识人们每天呼唤着要打击的市场上的假货难道不是客观地摆放在货架上反倒仅仅是人们认识中主观想象有假货而已事实上文抄公的作品或长篇的谬论本身一旦发表在杂志或书上这本属于认识领域的假也就转化成为客观存在的伪了我们不大可能针对尚未摆在我们面前的任何人的主观认识去讨论问题只可能根据已经客观地存在于杂志上或书上的表达出的作品去评判真伪在现代社会当人们采用摄影术拍摄自然景观时山水树木的各种信息都传递到了镜头中例如以全息摄影去拍摄一朵野花则该客观物的色彩形状等等信息就全部传递到了镜头里而色彩形状等并没有离开这一客观物当人们用摄影机去拍街景时广告画商标标识等等客观地存在于大街上的信息也在并不离开其所属物的情况下传递到了镜头里如果换一个非公共场合作这种拍摄或利用它则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我们讲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属于某种信息具有可复制性正是这个道理当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中说专利可以为数回之制造或复制而不会产生磨损也正是讲的可复制性这一特征至于有人坚持说自然界野花的色彩形状才是信息人造的假花或人剪的纸花的色彩和形状就只能称情报或信号而不能称信息这第一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第二是根本没有读懂他们所引证的培根罗素等人书中所说的信息与情报本来是一个词Information越是在现代社会人类创造出的实实在在客观展现着的建筑物商品包括专利产品信息高速公路及其基础设施等等就越多硬要作所谓自然物的信息与人的创造物的信号情报的区分实在没有意义应当知道自然物诚然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改变客观世界的创造性成果出来之后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中讲到信息创新时代与知识产权立国其正式英文译本也将信息译为Information在这里事实再一次告诉人们在信息社会现代社会里讲信息或研究知识产权信息产权的核心除了不懂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会出差错之外如果不熟悉外文也会走弯路或者出笑话还要请大家注意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七节中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并不存在它被表述为未曾披露过的信息以示区别技术方案作品商标标识等已经公开的信息参见原对外经贸部世贸组织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书中我的中译本1996年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有关Trips协议已有官方及民间的多种译本但至今尚未见任何译本将商业秘密翻译成未曾披露过的信号或情报的因为作为同义语的情报在这个场合使用未免有些滑稽有人认为如果把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复制性与其权利本身的法定时间性专有性等等并列应属不合逻辑而他们将法定删除而只讲时间性本已是不合知识产权的现有各国包括中国法律再将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时间性并列为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特点就更值得研究因其所举例子是一张绘画作为造型艺术可以悦目同时可作外观设计品或装潢人们会问权利怎么个悦目法能悦目的实际上还是权利客体美术作品可见否定知识产权特点之一为可复制性的人自己又不得不回到讲客体的特点上去况且例中多元的三个功能实质只是一个悦目而已归根结蒂还是论者自己没有把问题弄清楚法国2001年3月公布了信息社会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日本2002年提出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口号我们讲这些的目的是让大家沿着正常的对信息的理解进一步去了解信息产权与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意义不要被学界个别的新论所误导信息产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扩展这一概念突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信息产权的理论于1984年由澳大利亚学者彭德尔顿教授MichaelPendleton在其专著Butterworth出版社出版的TheLawofIndustrialandIntellectualPropertyinHongKong一书中作了初步阐述1987年我在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一书中作了全面的论述又在1988年我国的工业产权杂志第3期上撰文作了进一步展开1989年当时牛津出版的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7期将该文专门翻译成英文推荐给西方读者西方学者于上一世纪90年代上半叶开始讨论信息产权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包括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萨缪尔森教授PamelaSamuelson1991年在CommunicationsoftheACM发表的信息是财产吗IsinformationProperty一文荷兰海牙的KluwerLawInternational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andInformationProperty一书和美国缅因州大学李特曼教授JessicaLitman1999年在耶鲁法学评论发表的信息隐私和信息产权InformationPrivacyInformationProperty一文等此外美国1999年7月推出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覆盖的是知识产权的网上贸易已经在实际上把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交替使用了坊间有文断言近年仅仅是日本澳大利亚两国有人提及信息产权实为一孔之见20世纪80年代有人把世界上正进行着的新技术革命称为第三次浪潮从财产及产权法的角度看在第一次浪潮的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在第二次浪潮的社会中机器取代了土地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在第三次浪潮的社会中我们仍然需要土地机器这些有形财产但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了信息这是一次革命的转折这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是无形的如果说股票是象征的符号那么信息财产则是象征的象征这样一来财产的概念面目全非了这是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AlvinToffler在预测与前提一书中的论述确实早在20年前人们就把新技术革命称为信息革命至于信息包括什么内容人们给予较多注意的往往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等媒介了解到的日常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等的有关情况这种信息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古已有之的至少不是进入信息社会后才产生的新东西信息社会中信息的特点是传递更迅速对经济技术及社会的发展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使一个国家进入信息社会的关键技术之一就是数字化技术与网络环境信息社会既然已经或将要把信息财产作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主要财产这种社会的法律就不能不相应地对它加以保护就是说不能不产生出一门信息产权法事实上这门法律中的主要部分也是早已有之的至少是信息社会之前就已存在着的这就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构成新技术信息大部分内容的自20世纪以来就是各国专利申请案中的专利说明书至于商业秘密则已经被世界贸易组织称为未曾披露的信息商标是附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说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报刊书籍电视电影广播等等是主要的最广泛的信息源人人都可以通过这些媒介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但是在颁布了版权法的国家未经作者出版社电台制片厂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复制翻译或传播自己所得到的这类信息在许多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7080年代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使用而出现了各种旨在保护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的法律有些法律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受法律保护的客体数据诚然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对象但受保护的主体则不是数据所有人而是数据的来源信息的被收集人这样一部分原属于公有的或属于靠保密来保持价值的信息处于新的专门法保护之下了而这种保护的目的却不在于维护信息所有人的专有权倒在于限制该所有人扩散某些信息这种限制是取得可靠信息的保证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西欧率先提出了保护无创作性的数据库的设想并在1996年3月以欧洲委员会指令的形式形成地区性公约这样一来可作为财产权标的的信息又大大地增加了一部分内容为促使产业界更好地理解与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立法部门更加重视信息立法以使上层建筑符合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今天实在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