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与查账权的信息化保障分析
一、引言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原则下,大多数股东不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决策有用信息的掌握处于相对弱势位置,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公司治理不够完善或者治理失效的情形下,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就很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来欺骗公众投资者,尽管造假的细节有所不同,但却反映出了相同的本质,即:公司高层向社会公众说谎,却由投资者来买单。而谎言 之所以没能被及时发现又与信息不对称有很大关系。实际上,为了弱化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世界各国立法机构都对股东知情权这一体现股东基本权利的诉求非常重视,纷纷在公司法中明确设立了股东知情权相关保障条款,比如美国公司法最早确立了股东查阅权,德国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制度规定得很完善,并分别规定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要宽于股份公司,而英国公司法的股东知情权则主要表现在消极知情权、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权的规定上,日本公司法对股东的查阅权划分成绝对查阅对象和相对查阅对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