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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子@盈余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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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无定 上传于:2024-04-09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子 1在房地产转让中,买卖双方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表面上签订房屋赠予合同,并办理赠予公证书,但私下却交付房款。 2甲和乙两个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货币投资,乙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20%的利息。比例是典型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即以联营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的非法内容,其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 1、案例一:以符合《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合法形式,掩盖违反《招投标法》和《建筑法》规定的非法目的。 甲公司系大型国有独自公司,为了开发建设某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外进行了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乙公司通过合法程序中标。甲公司与乙公司按照招标和中标文件订立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甲公司并不愿将该工程发包给乙公司,而是希望发包给具有同等建设企业资质的丙公司。通过三方私下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丙公司。三方的上述目的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但是,三方采取了以下合法形式来规避上述法律规定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1)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在该合同内约定: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乙公司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施工义务债务。(2)由于《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没有对保证人所担保的合同主债务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规定合同主债务必须是支付货币或者交付商品等金钱债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述《担保协议》具备了合法形式。(3)在合同履行中,乙公司借故未履行施工义务,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了履约书面通知无果。因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施工义务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履行施工义务,从而使得实际的施工单位成为了丙公司。(4)三方继续完善其合法形式,由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乙公司。甲公司付款后,丙公司依照“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规定,通过对乙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形式进行追偿。乙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未提出异议,并且按照丙公司的要求承担了付款的义务。 由此可见,三方当事人采取了担保合同、支付令等合法形式,掩盖其违反《招投标法》和《招建筑法》的非法目的。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致使公平、合法的招投标活动因丙方的非法利益而遭到否定,损害了招投标过程中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国家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案例二:以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形式,掩盖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非法目的。 甲报社是一所大学主办的小报社,乙公司是一家专门销售中小学生教材辅导用书的图书公司。双方合意:由乙公司承包报纸的部分固定版面,承包专刊的主要内容是中小学生辅导习题、名师访谈以及课外培训广告,乙方定期支付给甲方固定承包费,同时自行发行、销售,自负盈亏,不受甲报社的约束。 我国禁止报纸出版单位将报纸刊号和版面对外转让、承包。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为此,双方采取了以下合法形式来规避上述法律规定,掩盖其非法目的:(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报纸在正常刊期之外可出版增期。出版增期应按变更刊期办理审批手续。”甲报社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了促进中小学教育,促进本报社的发展,请求出版中小学教育增期。(2)增期获得批准后,甲报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增刊出版、发行技术性很强,甲报社无法完成组稿、编辑、销售等事宜,因此将甲报社将该技术问题委托给乙方处理,由乙方完成工作成果交付给甲方。(3)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之规定,双方约定:技术服务合同的收益,由甲方享有固定收益,其余收益,均作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和报酬。 由此可见,甲报社和乙公司为了达到非法承包报纸版面的目的,采取了《技术服务合同》的合法形式,将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非法行为,以正常、合法的技术服务合同形式加以掩盖,侵害了国家报纸出版监督管理制度。因此,双方的订立、履行的技术服务合同,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案例三:以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形式,掩盖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非法目的。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为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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