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监督职能工作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愈加显现,要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就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如何认识审计监督工作
现在,社会上对审计工作存在“三种”现象。一是有些单位和部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审计工作。二是个别单位和部门不愿接受审计监督,千方百计规避审计。三是少数单位对审计工作人员心存戒备,认为审计就是查问题、找麻烦、揪辫子。究其原因:一是少数同志不学法、不懂法,不愿履行《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对审计监督产生的效果心存疑虑。二是少数领导同志本身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不愿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三是个别审计人员也可能存在执法不规范甚至以权谋私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审计机关的形象。
然而,审计监督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法律制度,是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问题单位和部门要审计,没有问题单位和部门也同样要审计。
二、为何要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三、怎样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一)开展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十五条职责监督权。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相关条款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二)开展审计监督要紧扣党政中心工作
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委、市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心圈廊”发展构想,打好“三大战役”,加速实施“四个”建设步伐。作为审计机关就要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对领导关心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税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审计,查清预算经费的真实性、下拔资金的及时性及征收征管经费的政策性。对社会关注的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债务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扶贫资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资金、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进行审计,查清关系民生的热点、焦点资金是否用到人民身上。对文卫、执法等重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