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有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流失,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董事会下设监督审计委员会(下简称监审委)。
监审委是(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机构。监审委向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审计的职能。
为规范监审委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条例。
组织结构
监审委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会成员为(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监审委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纪检审计监察室。委员会设秘书1名。
工作职责
监审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㈠ 对重大投资、改造项目及资产运行的决策、执行行为进行监审,对在建项目进行预(概)算、决算审计的监督;
㈡ 对财务监管工作、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报告真实性及全面预算管理进行监督;
㈢ 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物资采购、销售、投资及资产处置等重要管理制度的遵循性审计进行监督;
㈣ 对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对经营者任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