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破产重整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杨姝玲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担保物对于企业重整已无意义时应当允许担保债权人解除自动停止恢复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周全使其没有动力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同时又会增加重整的成本与负担应当适当降低强制批准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待遇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关键词破产法破产重整有财产担保债权自动停止强制批准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20078082收稿日期20141021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杨姝玲1977女黑龙江望奎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劳动法学担保物权与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