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破产重整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杨姝玲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担保物对于企业重整已无意义时应当允许担保债权人解除自动停止恢复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周全使其没有动力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同时又会增加重整的成本与负担应当适当降低强制批准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待遇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关键词破产法破产重整有财产担保债权自动停止强制批准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20078082收稿日期20141021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杨姝玲1977女黑龙江望奎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劳动法学担保物权与破产重整是相互冲突的两项制度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到期而未获清偿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破产重整的目标在于复兴债务人作为担保财产的机器厂房设备原材料以及知识产权等资产是企业进行重整的必要物质条件一旦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导致重整目标落空因此进行重整程序需要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但是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限制的基础何在又应当怎么样保护其权利限制与保护的界限何在本文讨论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一冲突与协调破产重整程序与有财产担保债权相异的价值目标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债务人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破产清算导致债务人企业主体资格消灭影响波及破产企业员工与之有利益关联的企业国家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从营运价值角度进行观察作为营运实体的企业财产价值即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企业价值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营业价值会高于清算价值或者说高于其净资产3经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破产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免于清算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实现债权人股东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多赢局面体现重整制度价值即通过挽救债务人企业实现社会利益的维护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即主债权到期不获清偿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债务人企业发生破产之际正是凸显担保物权价值之时现代经济发展中担保制度的发达以及对融资安全的需求债务人企业通常会在重要经营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需要担保财产作为物质基础如果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会阻碍实现企业复兴的目标所以需要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与担保物权设定的目的相悖重整制度与担保物权在设定目的与价值追求上存在冲突表现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解决路径在法律上体现为个人利益让位社会利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只是在具体的规则上有所不同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视角来看重整程序并不是最优选择享有足额担保的债权人并不能从重整程序获得利益相反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其中包括债务人企业对担保物的继续使用而可能出现担保物在物理上以及市场价值的贬损相较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负担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要有合理限度否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能单纯依靠担保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还要持续关注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一旦重整失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则4要承受巨大风险因此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在借款时会慎重考查贷款的用途以及还款能力而不是把借款的收回完全寄希望于担保财产债权人可能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在借款前对债务人的资信财产信用以及经营等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借款使用中进行监督二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上述做法可能相应引发如下后果一是由于审查与监督的成本债权人会提高借款的利息从而使债务人负担过重融资困难二是涉及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即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比如德国法上的主控银行模式Haubank企业的主控银行通过提供咨询派员担任企业监事等方式对企业的决策发生影响具体到我国实践如果债权人提高借款利息会使企业融资困难而债务人参与公司经营则涉及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无论哪一种后果都会增加企业融资成本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的活力因此对于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要有一定限度对于这种限度的界限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目标文化传统与法律体系的不同呈现出多样性进而形成各国对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的不同态度二他山之石重整程序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之域外法观察一美国对于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1自动停止制度自动停止automaticstays是指破产申请一旦向法院提出一切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及其他对债务人的财产构成消极影响的行为均应自动停止的一种制度其中债权人是否知道破产申请的提出并不妨碍该项制度的生效该制度在破产重整程5序中产生发展与完善后在清算程序中得以适用自动停止适用于所有性质的债权当然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其目的在于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性防止个别债权人提前实现债权自动停止制度限制了担保物权的行使相应地又有一些规则为担保债权人提供保障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担保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除对担保财产的自动停止其一为债务人在该财产上不存在权益并且该财产并非为重整程序所必需其二为缺乏充分保护美国破产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充分保护的内容依据破产程序规则与相关判例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1债务人企业是否有再建的合理预期2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为企业再建所必需3从担保财产中扣除被担保债权额后是否有剩余4自动停止是否损害了担保债权人利益二是使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因自动停止制度受到的损害得到弥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途径1向担保债权人定期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其数额相当于担保财产减少的价值2提供替代担保或追加担保3将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损失纳入破产管理费用位列第一顺序获得清偿等方法2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为了使有希望重整的企业获得复苏的机会美国破产法第1129条b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法院享有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债务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一将担保财产交还给债权人其二将担保财产在不负担担保权的情况下出卖他方并且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获得的出卖款项享有担保权益其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仍然保有6对担保财产的担保权益但在重整计划中必须向其至少支付相当于担保债权的款项其四以其他方式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支付等值的清偿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以复兴债务人为目标同时注重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在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措施之后几乎都规定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担保财产为重整所必需时规定替代途径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如果担保财产不为重整程序所必需或者限制担保权行使损害担保债权人利益时则允许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二日本对于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救济日本公司更生法对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在收到更生重整开始申请时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则可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在受理更生申请前的一段期间内中止依据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公司财产进行的临时冻结强制执行临时处分执行有财产担保权的拍卖程序或者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行使的同时还规定了特定情形下法院可因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对担保权实现的中止主要包括一为中止可能会损害担保债权人利益二为解除中止不会对公司更生造成不利影响三为当中小企业主的担保债权的中止对其经营带来显著障碍之虞时三总结美日两国对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都规定有限制与保护制7度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为美国的自动停止制度只要破产申请一经向法院提起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自动停止而日本则由法院依有权主体的申请以裁定形式中止有担保债权的实现二为美国破产立法为担保债权人提供的保护途径更为细致与丰富三现状我国重整程序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与保护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与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企业破产法确立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以企业破产法公布时间即2006年8月27日为基准日该日期之前产生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公布之后发生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现行破产立法确立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受清偿顺序的限制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参加重整计划讨论赋予其参与重整程序的主体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在重整程序中限制与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确立了自动停止制度及其救济措施自动停止制度并不是重整程序所特有的破产清算中的停止通常始于破产程序开始终于破产宣告清算程序的时间相对较短加之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就担保物受偿因此自动停止制度在清算程序中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相对较小但在重整程序中由于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一般较长使得自动停止对于有担保债权的影响十分深远重整程序的目标在于使债务人企业能够继续经营除了普通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之外将停止的8范围扩大到有担保债权之上即有担保债权人暂停行使优先受偿权由于在目前的融资实践中担保标的物可能涉及债务人企业全部或大部分有形资产倘若允许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企业可能不具备再建的物质基础我国破产立法规定了自动停止制度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同时又规定了救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措施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二为强制批准制度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提供相应的待遇重整计划是指为了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寻求债务人重生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重整计划包括债权调整方案债务人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内容只有在法院批准后才能生效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87条法院的强制批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对各债权人表决组均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二是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协商后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也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强制批准强制批准制度体现的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干预在某种程序上可以认为是对当事人自治的一种否认在讨论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表决时可能会投反对票强制批准则剥夺了这种自我保护的权利但是强制批准并未忽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适用强制批准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的设定目的在9于为担心重整计划影响自己利益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看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能够得到的清偿范围其实没有受到影响三规定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为管理人重整程序一般持续的时间较长重整计划对于债权人所做的承诺能否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合力其中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及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至关重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存在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或者债务人存在不当行为时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0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根据第91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计划的监督主体为管理人在监督期满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利害关系人当然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有权查阅四借鉴与完善我国重整程序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限制与保护的路径选择我国的破产立法在重整程序中对有担保债权的态度是限制权利10的行使而不是削弱权利本身在这一点上是值得肯定的而要实现权利的内容不被削弱则必须在规定了限制措施的同时还需确立充分的救济手段美日两国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规则目前我国对于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限制有余保护不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完善相关制度一完善解除自动停止制度的情形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暂停行使权利在担保物价值减少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权利对于债务人企业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保护都是不周全的完善解除自动停止制度的前提应当是保证债务人企业重整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即最大可能地保证债务人企业使用必需的担保物同时兼顾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障1允许债务人提供替代担保与合理补偿我国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这一规定排除了债务人提供其他补偿或担保继续使用担保物的可能根据美国破产立法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担保物缺乏充分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自动中止我国企业破产法可以考虑在重整程序中作以下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时除债务人提供补偿或替代担保外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既保证债务人企业实际实用担保物又保护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112担保物不为债务人企业重整所必需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担保物对于企业的重整都有价值比如某纺织厂有500台织布机在其进入重整程序后需要缩减生产规模只需300台织布机在其余200台织布机上设定的有担保债权其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纺织厂还需支付保管维修200台织布机的费用而有担保债权人由于自动停止制度的限制承受着债权暂停行使的损失使债务人企业与有担保债权人陷入双输境地其中证明担保物对于重整是否必要的应当考虑该财产是否为重整程序所必需或者直接产生收益证明重整成功具有合理的可能性应考虑市场条件资金周转过去的经验以及未来的趋势等因素如果某一担保债权人欲以担保物对企业没有意义为由行使优先受偿权若债务人企业反对债务人或管理人要对担保物对于重整程序的必要性进行证明至于何为必需可以依照担保物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无直接关联进行判断3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实现与否事关债权人存亡根据日本会社更生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以公司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中小企业女口不取得其所有的更生有担保债权的偿付有给事业的继续带来显著障碍的危险时法院可根据财产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许可其行使担保物权10目前无论立法还是理论上关注的重心在于债务人企业的需要而有担保债权人的处境则被忽略比如有担保债权人同样是有破产能力的企业出现经营困境或者破产原因则应允许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此时有担保债权就像12一根救命稻草应当救谁的命是利益平衡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此时应当允许有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完全牺牲担保债权人利益而去挽救债务人企业况且担保债权人的破产清算同样关乎社会利益此外债务人是否有权放弃主张自动中止的权利我们认为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复兴债务人着眼于全体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保证债务人企业重整的经营财产不应当赋予债务人企业放弃主张自动中止的权利二削弱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程序中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为了实现企业复兴美国破产法确立了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在该债权得到承认的额度内保留其担保权无论该财产是由债务人保留还是转让他人并且该债权人所得到的延期支付不少于他对该财产所享有的权益或出卖担保财产而将其在该财产上的利益对其支付或者该债权的持有人明确无疑地实现了其担保权11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程序的强制批准制度第87条第2款规定了担保债权应当满足的条件其中担保债权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这种损失通常被理解为利息损失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受偿范围几乎没有受到影响这样的规定除了使债权人没动力去与债务人企业协商之外还会增加重整成本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一规定当然适用重整程序有担保债权在重整期间是否计算利息适用上述两个法条将得出不同的结论13根据美国相关破产立法对于有充分担保的债权人而言只要担保物价值大于担保债总额主债权的利息即可就担保物的剩余部分优先受偿而对于担保物价值小于或等于担保债总额的债权其利息则不受保护12如果向担保债权人支付重整期间利息则会增加重整成本并且对无担保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担保债权利息受偿以担保物的剩余价值为限则可能导致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超额担保从而影响债务人融资强制批准制度是在特定情形下运用的确立的条件应当是债权人待遇的最低标准如果债权人不满意债务人企业提供的待遇就应当通过与债务人企业进行协商实践中担保债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他们有能力通过协商争取自己想要的条件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在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应当停止计息至于债务人企业承诺对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在重整期间的利息予以支付或补偿法律不应干预三赋予担保债权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权利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计划的监督主体为管理人在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债务人财务状况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管理人应当在监督期限届满后提交监督报告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监督报告监督报告是在监督期限届满后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有问题的是在监督期限内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何种途径了解债务人企业的经营情况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实现债权比如担保物的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若不赋予其对于债务人经营状况的监14督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如何能够了解担保物的使用情况从而向法院提出解除自动停止的申请呢虑及管理人的职业能力与道德风险人民法院又不能时刻关注重整企业的经营此时应当考虑赋予债权人一定的监督权利首先债务人企业应当向债权人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具体形式不必采取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些方式都会增加破产费用实践中可以考虑通过信件传真以及邮件等便捷方式通知全体债权人其次赋予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异议权考虑将债权人区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分别规定单独或合并享有一定比例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查阅债务人企业的会计账簿发现异常有权提请人民法院作出处理与普通债权人相比有担保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在确定债权比例时分别规定普通债权人单独或合并享有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3时担保债权人单独或合并享有的债权额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10时可以通过行使查阅权及异议权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结语重整制度是在保护社会利益的目标下复兴债务人为了保证债务人企业使用担保物需要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机与范围同时又应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在挽救债务人企业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债权人三方利益共赢的局面这一问题尚需结合我国实践进行深入探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