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
为了提高办公室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保证政务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公文管理
1.凡上下级来文,一律由办公室文书统一收发、登记、备案、用印、归档和销毁。
2.办理文件在运转过程中,均要经办公室文书和综合秘书传递,不得横传,以防丢失或压误。
3.各类密级文件,按照政府领导批示,需有关部门阅知办理的,由对应的综合秘书通知承办部门领导阅办,阅办人员不得将原件和批示复印件带走。
二、公文审批
1.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按照区长、副区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及承办工作。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的公文,经办公室文书登记后,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把关、逐级送审签批的原则进行,防止倒签文件。
3.各镇、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除领导有特殊要求或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受理而直接报送政府领导的公文,一般不予接受,不作批示。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根据政府领导分工呈报,重大问题需报送区长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受理或退回报送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报。公文的审批,部门负责人未提出意见的,副区长不予受理;分管副区长未提出意见的,区长不予受理。对报送区政府的请示事项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紧急事项三天内办理完毕。各单位向区政府上一级呈报公文,必须经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4.上三级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阅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签,传阅各副区长。
5.区政府的重要文件要呈送区长审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由区政府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发文程序及要求
(一)发文程序
1.授意。区政府领导向综合秘书交代拟稿任务和制发文件的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和措施,综合秘书要认真领会、理解领导意图。
2.拟稿。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秘书负责撰拟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做到内容、文字、格式规范。
3.审核。文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审核;会议纪要和特殊情况下的文稿可由交办领导直接审核。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文稿,不准直接送领导签发。
4.签发。凡区政府发出的文件由区长、副区长按分工签发;凡政府办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须区长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签把关后呈区长签发。
(二)发文要求
1.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区长签发。
2.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涉及政府工作的重要问题,须经区长或副区长审阅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3.以区委、政府两办联合发文,先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后,由两办主任签发。重要文件需呈送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两办主任签发;以区委、政府联合发文,先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两办主任审核,然后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并送呈区委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4.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区政府不再批转;会议上已经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不再另行发文。
5.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可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以政府名义制发;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