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沿字[ ] 号
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车身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 广告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 年 月 日前发布,发布地点 )发布
广告。
(二)发布路线(行驶路线)、单价、数量、金额:
1、 路 元/辆,共 辆,合计 元
2、 路 元/辆,共 辆,合计 元
3、 路 元/辆,共 辆,合计 元
(三)规格(喷画尺寸)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 )。前述费用已包括制作费、发布费、设置费、维护保修费。
(二)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并在广告发布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
2、甲方按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对乙方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于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3、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作为保修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待广告发布期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均以 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甲方开具国内等额有效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国内有效发票,甲方有权代扣代缴税金。
第三条 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
1、制作要求:
2、验收标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车身广告照片,并注明发布广告的车牌号码和线路的车身广告刊登证明。且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每隔 )对车身广告实际刊登情况及车身广告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发布广告所需资料。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
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发布广告。
4、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对车身广告进行定期抽查。
5、乙方应负责车身广告的维护保修,如车身广告画面出现破损或褪色等影响广告美观的情形。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甲方广告发布的质量。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及社会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而未付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因故要求解除合同,变更广告发布线路(行驶路线),规格或修改广告内容等,须经乙方同意,并向乙方支付相应制作费用。
4、乙方未尽对车身广告的维护保修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乙方在甲方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后 日内后仍未维护保修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前述违约金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广告费以实际发布广告的次数或天数计算。
5、广告发布期间,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甲方确认的广告更换为其他广告,视为乙方违约,自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3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广告费以实际发布广告的次数或天数计算。
6、若乙方的工作质量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或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之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视为乙方违约。自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1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广告费以实际发布广告的次数或天数计算。
7、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城市建设、道路改造和扩建、交通设施改造更新等原因,需将 拆除或改变地点、应由甲、乙双方会同公安交通部门重新选点登挂,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可视重新选点之广告位置合适与否决定继续或终止广告发布,若终止广告发布,乙方将按照实际广告发布时间收取广告发布费,并将广告费剩余部份退回给甲方。
第六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而终止;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寻求救济(例如寻找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