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 (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 并获得甲广支付的相应报酬, 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
后保守甲方公司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
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局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进行生
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
的行动,包括申请、广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窗,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恢时法律规定应由甲方
署名的除外 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划重乙方的精神
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
秘密,忆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转方核实,认为确属于
非职务成果的,由己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
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党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 即使有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四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
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上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
乙方亦应本着递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
持有的任何属于四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四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四方同意,不得以洪露、公布、发布、
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
秘密的四方其他职员)知释属于四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四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转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四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
密义务和不括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
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 3 年内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
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四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
业秘密,亦不得扩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臻四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 乙方应当承担四方为应诉而支付
的一切费用;四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赠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几偿
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要四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四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
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
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乙方夭诺,其在承担保窗义务的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四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合伙人、音事、上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
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转广所有,而
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务的,则视为乙
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四方。 四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 给予己方相
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四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届于四方的财物,包括记才
者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 且秘密信息可以
从载体上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