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 (或将要) 知悉甲方的商业秘
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
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油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河南省的有
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 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基建信息、
人力资源信息、财务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和甲方公
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
验结果、图纸、样品、计算机网络) 数据等。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
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
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招议
标底、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其他销售和经营信息。
5、人力资源信息指单位尚未公布的具体岗位的人事安排方案、内部员工个
人信息、某酬执行方案等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6、财务信息指不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报表等财务资料。
了7、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 和在有
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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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 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
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 在懂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
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
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
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
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不得直接或问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允许(出借、赠
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缘届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
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
件或文件副本: 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
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进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
秘密) 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
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 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 因此保密
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_(1) 种方式执行:
51) 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
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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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 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
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汇露。
(2) 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
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