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办法
为科学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与发放课酬,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同类院校教学工作量与课酬的计算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理论课
⑴我院专、兼职教师承担理论课课堂教学,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学时×1.0计算。
2个班的合班课,且实际上课人数超过80人,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学时×1.1计算;3个班以上(含3个班)的合班课,且实际上课人数超过120人,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学时×1.3计算。
⑵承担理论课辅导教学,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学时×0.5计算。统招生院考课、非统招生统考课可以安排辅导教师,辅导课要与主课一样列入课表、填写教学日志,实际学时根据教学日志进行统计。
见习教师承担辅导课必须先跟班听课,试用期满后,开始计算辅导课教学工作量并核发课酬。
2、实训(验)课、毕业实习与竞赛指导
⑴实训(验)教学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学时×0.8计算;辅助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学时×0.5计算。原则上每个班级每次实训(验)课由一名指导教师担任,因班级学生多,一个实训(验)室容纳不下,可将学生分到两个实训(验)室进行实训(验),安排一名辅导教师,协助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实训(验)的辅导。
⑵校外实训、校内室外实训、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学时×0.5计算。
⑶承担各类竞赛培训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课表正式上课的,按实际学时×1.0计算;辅导与指导的,按实际学时×0.5计算。
⑷分院(系)教学科应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制实训(验)、毕业实习、竞赛培训课程表,明确指导教师、辅导教师及上课地点、内容、学时。课程表上没有排课的教师,不能计算工作量。指导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实际学时,参照课表并以教学日志的记载为主要依据进行核定。
⑸在计算机房上课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按理论课计算办法进行计算;如果仅仅进行学生练习的辅导,则应按辅导课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分院(系)教学科在编制课表时应予以注明。
3、听力课
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学时×0.8计算。
4、体育课
主讲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学时×0.7计算(含外出参加比赛)。体育队训练以及运动会期间按实际学时×0.5计算。
5、作业、试卷批改
⑴作业
教师布置作业的份量和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批改量一般为学生人数的1/3—1/2。每份作业为2元,任课教师每人每月批改作业报酬最高不超过400元。
填空、选择、判断类题型每150道题计为1份作业;
简答、论述、计算类题型每50道题计为1份作业;
计算机类软盘作业每5张盘计为1份作业;
作文:1000字以内按0.5份作业计算,1000字以上按1份作业计算(英语作文250个单词以上每1篇计为1份作业,250个单词以下每1篇计为0.5份作业)。
⑵试卷
批阅试卷: 1份为1元。
命题:1份含答案为30元;不含答案为25元。
试卷命题要求:
题型:原则上按选择题(单项、双项、多项)、填空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计算题)等类型命题。
题量:以小题计算,掌握在理工类40—50道题、文科类50—60道题左右,学习成绩中等的学生可在120分钟内完成。
阶段测验及期中测验试卷题量可按标准题量折算为试卷份数。
6、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评阅
⑴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学时×0.5计算。
⑵分院(系)教学科应依据毕业设计(论文)计划编制课表,明确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指导内容、学时、学生数和指导教师等。指导教师的实际学时,参照课表并以教学日志的记载为主要依据进行核定。
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教师的工作量,按实际答辩学时×0.5计算。答辩小组一般由3—5名教师组成,每个学生答辩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⑷评阅毕业设计(论文)教师的工作量,按评阅毕业设计(论文)份数计算,工科类每评阅1份记1学时;文科类每评阅1份记0.6学时。要求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字数不得少于4000字,每少于400字评阅教师的工作量减0.1学时(英语论文的字数不得少于2000个单词,每少于200个单词评阅教师的工作量减0.1学时)。
⑸评阅毕业实习报告教师的工作量,按评阅实习报告的份数计算,每评阅1份记0.1学时。要求学生毕业实习报告的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不足1000字的每评阅1份记0.05学时。
7、额定教学工作量
专职教师每学期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学时计算,不考虑系数)为200学时(平均每周12学时,按17周计);课程负责人每学期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80学时;专业负责人、教研室副主任每学期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60学时;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40学时;见习教师工作不满一年者,不计算额定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经领导批准集中外出进修、从事科研工作或享受产假等特殊情况,可以核减额定教学工作量。核减数量按每周12学时计,由教研室主任提出意见,经分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专职教师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按差值以每学时10元的标准在课酬中予以扣除。
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