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科研贡献奖评审及奖励办法
重理工【2009】123号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科研发展做贡献,推动和促进学校科研工作上规模、上层次,进一步提高学校科研整体水平,特设立科研贡献奖。
第二条 科研贡献奖用于表彰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在科学研究、成果应用和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科研贡献奖分为科研贡献集体奖、科研贡献个人奖。集体奖以二级单位为主体,个人奖以科研团队、课题组及独立个人为主体。
第四条 除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外,其他科研成果必须是以“重庆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承担、完成单位。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科研贡献集体奖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可申报科研贡献集体奖:
1.为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社科研究基地等科学研究机构做出贡献。
2.科研基地建设成绩突出,在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优异的成绩。
3.科研组织管理工作基础扎实、管理先进、成绩突出,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
(1)完成当年科研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中项目申报数、结题率指标要求。
(2)在人事处牵头实施的二级单位考核中当年科研工作考核指标总得分排名分别位于工科类、非工科类前两位。
(3)超额完成以下科研指标中的两项:
A、获批国家级项目数完成预定目标的2倍。
B、获科研成果奖励数完成预定目标的2倍。
C、当年到款科研经费额完成预定目标的1.5倍。
D、重要核刊论文数完成预定目标的2倍。
(二)科研贡献个人奖
所取得科研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研贡献个人奖:
1.获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或军工重大项目,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高。
2.获国家级(排名不限)或省部级一等奖科研成果奖励,提高学校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