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开门见山,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二十四条 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