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概念及其基本法律内容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
顾名思义,增值税就是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讲,就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销售或劳务收入大于购进商品或劳务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由于消费者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支付的金额中包含增值税,因此,增值税又是价外税,也就是说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是销售方负担的,而是由购货方承担了全额的增值税,理论上销售方只是代缴而已。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1、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的标准一般是以销售额来划分的。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在8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征税待遇上主要存在两个差别,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法定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税;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征税对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也属于增值税和征收范围,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对原营业税改增增值税的部分,后面单独讲述。
另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税率和征收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率分为三档:一档是基本税率,为17%;一档是低税率,为13%;一档是零税率。13%的税率主要是对那些如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分货物予以照顾。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另外,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还有11%、6%的税率。
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目前规定征收率3%。征收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主要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以及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根据买价计算出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主要减免税规定
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较多,本文列出了一些主要的减免税规定。
(一)农业产品
主要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特定范围的化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饲料
自2001年8月1日对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及其他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资源综合利用
较多,仅列出一部分主要的。
1、免税货物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胶粉。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特定建材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5)污水处理劳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6)建筑砂石骨料。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7)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2、即征即退100%的货物。
涉及或可能涉及我市主要有:
(1)电力或热力。
①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