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商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各凤中能否扣划高退体人员离休多退休全消俱其全务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 号 法研D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1.30
执行日期,2002-1.3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 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体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法通则》和 《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 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 人民法
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爹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高休爹或退休爹,用以偿还该
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进体人员留出艺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归当地的
有关标准确定-
二ee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 《天津市商级人民法院基于执行程序中能理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侈退休多消偿其俩
务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人民法院在办理高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 需要查封、滨结和扣划补执
行人的离休金、退休爹时,经常遇到劳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