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商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各凤中能否扣划高退体人员离休多退休全消俱其全务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 。 号 法研D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1.30
执行日期,2002-1.3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 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体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民法通则》和 《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 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 人民法
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爹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高休爹或退休爹,用以偿还该
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进体人员留出艺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归当地的
有关标准确定-
二ee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 《天津市商级人民法院基于执行程序中能理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侈退休多消偿其俩
务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人民法院在办理高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 需要查封、滨结和扣划补执
行人的离休金、退休爹时,经常遇到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天津市
识级法院针对这一问题,向本院请示。 本院执行办会同研究室就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法
研D2002]13 号文作了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述问题,是基于以下背时:
近几年,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改由政府的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改
放,协助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爹、退休金的义务从原来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单位转为劳
动社会保障机构。人民法院对以离退体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对其离休爹、退休爹不能
有效控制,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其合法权益而劳动社会保障机构认为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训受养老待遇任何单位不得
扣发和代扣,东动社会保障机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人,以直接扣划离带休人员离
体金、退休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关于
能理扣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致孙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陈各办公厅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请明确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抵偿债务的函》 的主要内容为, 近日,我部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关于养老金能
否抵偿全务等问题的请示》,具体内容是兵团农四师物资公司退休人员姜某,因爱人曹某
和他人贷款术还,法院判决莉某偿还,敌革承担连带袜任。执行中,法院将半某的养老金工
扣贷款,保图 152 元的基本生活费,并要求萎某单位协助执行。 为此,兵团劳动局请示,人
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离退休人员的经济纠纷案时,能可判决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是吉有义务协助代扣养老企。
我部认为, 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部受养老待遇, 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法律峰耶的权
利。 养老金是离退体人员的"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
体人员的全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作为人民
法院的协助执行机构,以直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