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公文处理水平,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公文包含本单位统一使用公文文号的向上
级单位、当地政府、以及本单位内部各部门、下属单位发出
的请示、报告、通知、决定、通报等文种。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严格按照拟稿、审稿、核稿、签发、
排版、校对、发出等流程依次进行,不同环节的公文处理人
承担本环节处理人应履行的权责。
第四条 处罚责任实行连带责任制。
第五条 公文处罚以每份公文中出现错误类别种数计算处
罚次数。一份公文中两次以上出现同种类别错误只记一次错
误。
第六条 处罚方式为经济处罚,具体分为两个档次:
对在处理流程中发现错误的公文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以
每次错误处以5 元罚款执行。
对已经办理完结而发现错误的公文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以每次错误处以 50 元罚款执行。
第七条 对在处理流程中的公文发现错误的,错误发现人
可以对该公文作退文处理,处在该错误发现人之前的各流程
环节的处理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文处理人发现错误可以采取主动收回公文措
施,对该公文处理人不实施处罚,但该公文处理人可以向其
之前环节所属处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