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保害协议
上海获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 “甲方”) 与 有限公司《以下称: “乙方) 欲就 委
托业务〔以下称: “本业务”) 进行接洽〈以下称: “接洽委托事项”) 并就签轩协议
《以下称: “委托协议“) 进行交涉。
届时,有关交涉过程中所涉及的、第 3 条所定义的秘密信息的处理问题,以及委托协议
签订后各方应当必行的义务,现就秘密信息的处理、保护以及本业务终止后的处理和其他
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以下称: “本协议”)》 如下。
第1条 本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与甲乙双方相互公开本协议第 3 条所定义的秘密信息的处理方式
相关的各类事项。
2,甲乙双方仙有忠实懂行本协议各项条款的义务-
第2条 委托的非承诺性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甲方向乙方就委托本业务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的保证。
第3条 甲乙双方相互公开秘密信息的定义
秘密信息系指在接洽委托事项期间或在签订委托协议后的懂行过程中,甲方及乙方向对
方提供、借与或通过电子通信等一切手段公开的信息、其他一切资料。但是,届于以下各
款之一的信息不作为秘密信息对待,此外,将秘密信息向对方公开的一方为公开方,接受
秘密信息公开的一方为被公开方。
《1 被公开方在接受公开方所公开的信息时该信息已被广大公众所知。
《2) 被公开方在接受公开方所公开的信息后,非因被公开方的原因造成该信息被广大
公众所知。
《3) 被公开方能够证明该信息是自具有正当权利的第三方处,无需负有保密义务的合
法取得的信息。
《4) 是被公开方独立取得的信息,取得过程中并未使用公开方的秘密信息。
《5) 公开方已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或在委托协议中已经明确载明免除被公开方的守
密限制。但是,如果公开方在免除该守密限制时,对于被公开方另附条件,则以该条件为
淮。
第4条 秘密信息的归属
秘密信息归公开方所有,公开方向被公开方公开信息的行为并不意味着通过明示或冉示
的方式向筱公开方授予商标、专利以及其他任何基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但是另行取得公开
方许可的除外-
第5条 被公开方的守窗义务
被公开方就秘密信息应当以等同于被公开方重要财产的严格程度妥善帮行善良管理人的
注意义务,保守秘密。
2,被公开方应妥善保管秘密信息,并应将信息公开的对象限定为为了接洽委托事项或
是为了懂行签订的委托协议而必须向其公开的被公开方的管理人员或雇员当中有必要获知
该秘密信息的人员 【以下称“涉密人员”) 。对于涉密人员之外的人员或公开方之外的人
员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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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公开方亦应令涉密人员负有本协议中同等的义务,著涉密人员违反本协议则应当视
为被公开方违反本协议
4 依照法令需要公开秘密信息时,被公开方在其必要的限度内得以精免守密义务。但
是,当被公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有必要公开秘密信息时,应当事先将公开的理由、公开
信息的范围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公开方,以合得公开方得以进行扩关或采取其他博讲手
段。
第6条 信息的使用及其限制
被公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用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