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及处理制度
第一条 发生事故后, 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
向主管部门或厂长报告。
第二条 发生伤亡事故后, 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
门或厂长报告,厂长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等事故后,立即向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 当时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
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条 凡发生责任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必须严
格执行 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
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
实不放过)。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