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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未开 上传于:2024-08-29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关健词家庭暴力虐待一家庭暴力概述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1虐待的概念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四家庭暴力的类型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二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1行政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2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3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三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1有关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改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另外在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中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2认识不足首先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清醒认识尤其对精神暴力性暴力公众的认识更为模糊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其次司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程度很高但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存在肤浅性表面化的问题二对策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考虑目前防范和处置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1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将性别意识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2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尤其是要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处置中特殊的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中还存在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尤其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为了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打击对那些已有杀人重伤等犯罪威胁言行但尚无杀人预备行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会同有关部门边拘留边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过不至于铤而走险为止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遇到侵害时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获得保护和帮助4建立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或救助中心让受害的妇女有安身之处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经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5将人民调解与依法处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击家庭暴力行为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居村委会要加强早期发现家庭矛盾纠纷注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马上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6加强教育特别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员宣传和灌输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和自我防范的科学途径和方法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一方面社会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四国外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概述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一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挪威男女平等法的颁布与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挪威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第一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规定他们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第二改善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地位加强对其在司法程序上的保护第三挪威颁布的暴力赔偿法规定对暴力被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挪威政府开展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二澳大利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澳大利亚于1989年制订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同样加强了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能赋予其一些特权比如警察在没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下可羁押施暴者长达48小时以及在怀疑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等此外还有许多国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国借鉴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骚扰保护法等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结语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文明参考文献1杨大文著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中国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立法及社会干预机制的比较载于中国妇女报2001年7月9日3李明舜著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于扬子晚报2001年11月25日5肖建国姚建龙著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6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7杨遂全等著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8陶毅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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