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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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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抹唇红一夜未央 上传于:2024-06-23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发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学风,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西北民族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以及我校离退休人员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践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西北民族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申报项目 (一)在撰写研究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时,要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 第六条  学术引文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七条  学术成果 (一)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二)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一般不得向媒体披露。 (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  学术评价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故意拨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公正评价时可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  学术批评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十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一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 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 雇用或代替他人攥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四) 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攒写学位论文。     (五) 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六)违反西北民族大学考试纪律。 (七) 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经确认,在第十条第(一)(二)(三)(四)款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在第十条第(五)(六)(七)(八)(九)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凡有第十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十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十四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分别施予以下惩处: (一)经严格认定,属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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