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析〈更新
作者:严守
统借统还对于统借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来说, 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对于使用借款方下届单位来说, 是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
业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转贷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要符合统借
统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本文将统借统还系列文件梳理后进行了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分析。
一、文件梳理
(一) 财税字 (2000) 7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
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简称了 号文)
该文件出台背景是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 由主管部门
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首次提出: 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不
征收营业税。
要件:
十贷款方: 金融机构;
2.统借方: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3.使用借款方: 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统借方一一下属单位;
5.限定条件: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