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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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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幻 上传于:2024-04-11
统借统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析〈更新 作者:严守 统借统还对于统借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来说, 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对于使用借款方下届单位来说, 是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 业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转贷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要符合统借 统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本文将统借统还系列文件梳理后进行了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分析。 一、文件梳理 (一) 财税字 (2000) 7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 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简称了 号文) 该文件出台背景是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 由主管部门 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首次提出: 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不 征收营业税。 要件: 十贷款方: 金融机构; 2.统借方: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3.使用借款方: 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统借方一一下属单位; 5.限定条件: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 息; 6.涉及税种, 营业税 (二) 国税发(2002]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 《简称 13 号文) 要件; 1十.贷款方: 金融机构; 2.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企业集团一一财务公司一一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 属企业: 5.限定条件: 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 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财务公司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 分拔借款。 6.涉及税种: 营业税 13 号文与7 号文相比: 51) 明确了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下属企业收取贷款利息属于统借统贷, 《2) 要求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3) “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而不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借款利率水平"。 (三) 国税函 (2002) 83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是统借统贷的第一个所得税文件, 明确了集团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 得的银行信贷资金, 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转贷利息准 予在税前全上额扣除。 要件; 1 .贷款方: 金融机构: 2.统借方: 集团公司; 3.使用借款方: 所属企业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集团公司一一所局企业 5.限定条件: 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 除,集团公司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6 .涉及税种: 所得税 《四) 国税发 (2009) 3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简称 31 号文) 。 要件: 十贷款方: 金融机构: 2 .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 3.使用借款方: 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一一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5.限定条件: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 息,借入方需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要求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 理的分排利息费用- 6 .涉及税种: 所得税 与7号文,13 号文区别: 《51) 房开企业的统借方增加了成员企业,即可以是成员企业从金融机构借 款; 《2) 要求取得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 《3) 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排利息费用。 《4) 该文件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5) 是统借统还的所得税政策。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 莒业税问题的公告 》 (简称 92 号文) 要件: 1贷款方: 债券购买方; 2.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4资金流向: 债券购买方一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一一(财务 公司) 一一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5.限定条件: 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届单位收取 的利息 6 .涉及税种:营业税 92 文是认可了统借统贷的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方式。 《六) 财税 (2016) 3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 告》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y》 《简称 36 号文) 该文件正式给统借统还下了定义,将统简统还业务分成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 团或核心企业拨给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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