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析〈更新
作者:严守
统借统还对于统借方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来说, 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对于使用借款方下届单位来说, 是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
业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转贷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要符合统借
统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本文将统借统还系列文件梳理后进行了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分析。
一、文件梳理
(一) 财税字 (2000) 7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
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简称了 号文)
该文件出台背景是由于金融企业有时不愿意受理中小企业贷款, 由主管部门
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首次提出: 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不
征收营业税。
要件:
十贷款方: 金融机构;
2.统借方: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
3.使用借款方: 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统借方一一下属单位;
5.限定条件: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
息;
6.涉及税种, 营业税
(二) 国税发(2002]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 《简称 13 号文)
要件;
1十.贷款方: 金融机构;
2.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企业集团一一财务公司一一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
属企业:
5.限定条件: 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
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财务公司与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
分拔借款。
6.涉及税种: 营业税
13 号文与7 号文相比:
51) 明确了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下属企业收取贷款利息属于统借统贷,
《2) 要求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3) “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而不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
借款利率水平"。
(三) 国税函 (2002) 83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
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是统借统贷的第一个所得税文件, 明确了集团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
得的银行信贷资金, 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受债资比限制,转贷利息准
予在税前全上额扣除。
要件;
1 .贷款方: 金融机构:
2.统借方: 集团公司;
3.使用借款方: 所属企业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集团公司一一所局企业
5.限定条件: 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
除,集团公司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
6 .涉及税种: 所得税
《四) 国税发 (2009) 3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简称 31 号文) 。
要件:
十贷款方: 金融机构:
2 .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
3.使用借款方: 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4资金流向: 金融机构一一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一一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5.限定条件: 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
息,借入方需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要求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
理的分排利息费用-
6 .涉及税种: 所得税
与7号文,13 号文区别:
《51) 房开企业的统借方增加了成员企业,即可以是成员企业从金融机构借
款;
《2) 要求取得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
《3) 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排利息费用。
《4) 该文件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5) 是统借统还的所得税政策。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
莒业税问题的公告 》 (简称 92 号文)
要件:
1贷款方: 债券购买方;
2.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3.使用借款方: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4资金流向: 债券购买方一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一一(财务
公司) 一一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5.限定条件: 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届单位收取
的利息
6 .涉及税种:营业税
92 文是认可了统借统贷的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方式。
《六) 财税 (2016) 3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
告》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y》 《简称 36 号文)
该文件正式给统借统还下了定义,将统简统还业务分成两类: 一类是企业集
团或核心企业拨给下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