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交接制度
一、 总则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移交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已经受理的活动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移动存储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结束撤销的,项目人员也应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人员和移交日期由组织财务负责人确定。
三、 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电脑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四、 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机构存档一份。
附则
本制度由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务人员交接清单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清册
单位(章) 年 月 日
类别
名称
年度
份数
备注
纸质交接材料
电子版交接材料
待办事项交接
其他工作交接
交接人员
移交人姓名
职务
接收人姓名
职务
监交人姓名
职务
注:本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一份,机构存档一份。
移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现金银行帐交接表
单位(章):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一、现金帐面余额
加:未入帐收入单据
共( )张
减:未入帐付出单据
共( )张
二、应余现金余额
三、实际清点现金
四、未使用现金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