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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那年春未暖 上传于:2024-06-05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财务信息及财务资料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二、具体规定 (一).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和所经办的账务核对不符或由其追索的债权尚未清回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二).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应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三方共同完成,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工作交接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工作交接由督审委审计后,股东方派人监交。 (三).移交工作必须在账账、账表、账证、账实相符的前提下进行,接收人必须逐项核对清点接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报送股东方一份。 (四).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注明起止号)、发票、文件、未了事项说明、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财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财务软件数据备份及有关资料、实物。移交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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