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财务信息及财务资料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二、具体规定
(一).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和所经办的账务核对不符或由其追索的债权尚未清回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二).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应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三方共同完成,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工作交接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工作交接由督审委审计后,股东方派人监交。
(三).移交工作必须在账账、账表、账证、账实相符的前提下进行,接收人必须逐项核对清点接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报送股东方一份。
(四).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注明起止号)、发票、文件、未了事项说明、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财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财务软件数据备份及有关资料、实物。移交时必须按照清册逐项移交,所有的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移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基本情况及会计核算情况说明
1.1注册资本总额,如有增减变化列明原因;
1.2业务范围、业务特点和主要结算方式介绍;
1.3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原件及所有税种的填制说明;
1.4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编报种类、编制要点及报送单位、报送时间节点;
1.5其它内部或外部需要填报的表格与资料说明;
1.6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日、逾期部分的主要原因、目前采取的催收措施以及收回金额预测等;
1.7资产负债主要科目介绍及增减变化原因;
1.8重大的财务收支及财务人员的情况介绍;
1.9对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2财务档案和资料交接
2.1财务相关印章、证件;
2.2空白及已用发票、支票,相关领购及使用登记簿;
2.3现金、存单、有价证券及保险柜钥匙、密码;
2.4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2.5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6历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会计基础档案,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2.7上报当地有关部门的各种申报、统计报表;
2.8固定资产有关档案;
2.9各种保险有关档案;
3重要文件;
3.1其它财务档案及电子文档。
(五).接替人员应该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应为接替人员重新授权或建立新的用户名、密码,并立即禁用移交人原使用的用户名、密码。
(六).财务工作交接过程当中,凡本规定中未尽事宜应由监、交、接三方协商后,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