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员工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工作交接程序,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三条 在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二、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内容(详见附件)。 第四条 交接内容:
一、公章类: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公章。
二、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
三、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四、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帐页、各项保险情况、公司人员结构、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五、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款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贷款担保书、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六、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支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结算凭证、其他收据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七、物资类、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八、其它: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钥匙、其它相关物品。
第五条 开始交接。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进行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六条 交接事项必须当面点清,核对相符,不得封包交接。
第七条 交接人必须编制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叁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本单位留档一份。
第八条 为了明确责任,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一般员工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监交,部室、部门负责人交接由主管副总或副总指派人员进行监交。
第九条 在交接手续尚未办清前,总经办人力资源不得为员工办理调动关系,调转各项保险和清核手续。
第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账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份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一条 对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暂时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离岗的人员恢复工作,也要与临时接替或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必须承担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XXX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