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司发〔20**〕** 号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下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管控与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20** 年 * 月 ** 日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管控与
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本级、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主管集体企业及通过协议
或其他能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范围包括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主管集体企业及通过协议或其他能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办法,在公司范
围内统一执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应依据本办法以及业务管理要求, 出台配套支撑本办法的专项财务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财务做好指导、服务与管控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贯彻执行本办法及集团公司各项财务专
项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
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承担相应的责任。
集团总会计师负责集团公司财务战略制定、财务管理与监督、内控机制建设、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对重大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全面预算经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组织落实并监督执行。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财税政策研究;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细则;负责审查子公司授信与担保管理;组织经营预算编制与公司对标挖潜管理;组织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等财务基础工作;每年审查各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子公司财务机构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专项制度,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完成财务机构设置、全面预算、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成本管理、档案管理等财务工作。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其授权范围外的项目,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
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
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第八条 集团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委派的财务负责
人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财务实
行一级管理,不得设有二级财务。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湘钢集团委派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评价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公司财务人员实行集中管控,统一调配,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
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
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或个人存在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如出现
违反财务制度变造、提供虚假凭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骗取公司财物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离会计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和内部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
务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
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子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
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
率与质量。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
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
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担保、第三方审查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 各级公司有权拒绝。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
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一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
则。各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经集团公司审核后正式下达,作为评价子公司经理层经营绩效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务预算正式下达后,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
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