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学院内涵建设,大力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保证学院各项目标责任制任务及教职员工岗位任务的完成,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根据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部署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总体指导思想是:结合高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要求,联系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公平、合理并适度向教学、教师及重要岗位倾斜的院内分配制度。
第二条 岗位津贴发放的原则是:以岗定酬、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量入为出、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为学院在册在岗正式教职工,内退人员、待岗人员和临时工不享受岗位津贴。
第四条 教职工的工资部分按政府人事部门的现行政策执行,本办法包括质效津贴、高职称(职务)津贴和项目津贴三部分。其中,质效津贴是学院依据职工受聘的岗位职务和工作职责设立的工作津贴,它包括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及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绩效津贴和教师课时及超课时津贴;高职称(职务)津贴是指管理岗位副院职(含院长助理)或副教授以上人员的目标管理津贴;项目津贴是对专业(学科)带头人、教研室负责人、优秀质量工程团队负责人所设立的奖励津贴。
第五条 管理岗位质效津贴标准(年)
岗 位
津贴标准
正院职
12000元
副院职、副巡视员
10000元
院长助理
9000元
中层副处职、调研员
8000元
正科职、副调研员
7000元
正科级管理员
6500元
副科职
6000元
副科级管理员
5500元
科 员
5000元
办事员
4000元
第六条 教师质效津贴(任务内课时及超课时津贴)标准
岗 位
任务内
津贴标准
超课时
津贴标准
教授岗位
36元/课时
30元∕课时
副教授及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
28元/课时
30元/课时
其它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
24元/课时
30元/课时
讲师岗位
22元/课时
30元/课时
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
18元/课 时
30元/课时
助教岗位
16元/课时
30元/课时
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14元/课时
30元/课时
第七条 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质效津贴标准(年)
岗 位
津贴标准
正高职务
9000元
副高职务
7000元
中级职务
6000元
初级职务
5000元
员 级
4000元
第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质效津贴标准(年)
岗 位
津贴标准
高级技师
7000元
技 师
6000元
高级工
5000元
中级工
4000元
初级工
3000元
普通工
2000元
第九条 高职称(职务)津贴标准(年)
岗 位
津贴标准
教授、正院职
10000元
副教授、副院职(含院长助理)、副巡视员
5000元
第十条 项目津贴标准(年)
岗 位
津贴标准
专业(学科)带头人
3000元
教研室主任
4000元
省级质量工程团队负责人
5000元
国家级质量工程团队负责人
8000元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对应岗位工作并经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享受对应质效津贴标准全额,未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享受对应质效津贴标准的60%,考核不合格不享受质效津贴。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上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技术工人如未从事本专业工作,不享受对应专业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岗位质效津贴,但可以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或对应的管理岗位职级就高执行质效津贴。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核定年教学工作量为280标准课时, 完成280课时以内按上浮10%享受任务内对应课时津贴标准,完成280课时可上浮15%享受任务内对应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一律按30元/课时标准据实计算,实际超过核定年教学工作量300课时及以上按300课时计算(上浮部分是指教师在理论及实践教学过程中所完成的其他教学工作量,包括出卷、制卷、监考、阅卷、登分等)。
第十四条 在非教学岗位工作又承担有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完成量上浮10%享受对应任务内课时津贴,但实际完成全年教学量240课时及以上按240课时计算。
第十五条 教务处长及系(部)主任、教务处分管教学的副处长及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属专业技术岗位,但在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未完成之前,可参照第十四条执行;学院设立教研室主任专项津贴,最高标准为4000元/年(教研室副主任专项津贴2000元/年,如为牵头负责人专项津贴3000元/年),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对其岗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