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家律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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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公告服务协议
客户名称(甲方) :
信息公告单位名称(乙方):
甲方为推广企业形象 ,产品或服务 ,根据乙方互联网企息公告版面和收费标
准 ,拟在乙方网站上公告信息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信息公告网址和形式
1信息公告媒介为乙方网站: 。
2.信息公告形式 : 横幅旗帜信息公告,图形链接发布,跳出式网页或者其他
形式的介息公告;
第二条 信息公告文件
1.甲方须于信息公告前三日将信息公告文字,图形以 GIF 或者 JPG 文件格
式提供给乙方;
2.甲方可委托乙方为其设计制作信息公告样稿 ,在甲方决定采纳乙方为其设
计制作的信息公告样稿 ,并支付设计制作费用后,该信息公告样稿的著作权归甲
方所有。
第三条 信息公告
1 .在信息公告期间内 甲方更换其互联网信息公告图形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2.在信息发布期间内 ,乙方若更新网站且使甲方原信息公告位置不复存在的
须保证置甲方信息公告图形于新网站同等重要位置;
第四条 信息公告时间和费用
1.信息公告时间为:20 年 月 _ B至20 年
-月 Bi
2.信息公告费用
信息公告图形设计制作费用: 元
信息公告费用: 元/月
其他费用: 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信息公告委托设计制作费用支付
甲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现金, 银行转帐或支票的方式
向乙方支付;
2.信息公告费用支付
甲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以现金,银行转帐或支票的方式
向乙方支付当月信息公告费用;
甲方这期未支付信息公告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信息公告服务;
第六条 保证与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公告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 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
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2.甲方未履行第七条第一款之保证,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乙方保留向甲方追索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3.为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乙方需定期或不定期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因此
类情况造成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