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机关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XX区、XXX区、XX区、XX区、XX区以及XXX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远郊区县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派驻单位,执行当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