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试行)
(要求监理单位除按合同约定配置管理人员外还需提供本项目的详细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做好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选择
第2条 在公司总经理指导下,房产工程部协助有关部门拟定监理单位,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任务,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需依据合同规定按时进驻施工现场。
第3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2)具备同类工程阶段的监理经验或全过程监理经验。
(3)具备与该工程所包括的设计、土建、安装、装修全部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全面进行“三控”(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业主与实施方以及实施方之间)和安全文明施工。
(4)具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现代化管理的能力。
(5)具有完成该工程类似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的经验,以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或审核标底的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现代化管理的能力。
(6)具有编写符合规程、规范的竣工资料的能力。
第4条 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监理单位应能独立完成该工程项目所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不得转让或分包。
(2)提交该项工程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
(3)符合该项目总监成员和其他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要求与人才网络要求。
(4)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组成应能满足该项工程的全部专业要求,监理单位需提交《随工程进度监理人员上岗直方图》和《监理机构设置框图》。
(5)报送为该项工程监理任务所必需的设备清单(其中注明自身能提供的部分)。
(6)提供准备用于本项工程监理工作的各种主要监理表格,如向业主提供的报表格式,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的监理记录和资料管理表格等。
(7)提交实施该项目工程报价和计算依据。
(8)填写《监理单位情况调查表》,包括《邀请监理单位情况调查表》、《过去已完成和在建监理项目情况表》、《拟参加本项目监理人员名单表》。
第三章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内容
第5条 协助业主编写《开工报告》。
第6条 协助业主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第7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第8条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标准。
第9条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第10条 协调与施工方之间的问题。
第11条 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措施。
第12条 检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