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险立法的演变及最新动向
作者:方乐华
社会保险,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事实证明:市场经济与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两翼,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险体系,尤其是职工的社会保险出现纰漏,其构建市场经济的努力可能难以成功。于是,我们把目光投向了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大国——日本。
日本从二战后开始构筑完整的劳动保险体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60年代初建立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全民保险格局;70年代后,由于老龄化趋势,立法重心开始向老龄对策转移,各种社会保险法律进行了一系列调整;90年代后,经过多年立法准备,终于制定了全新的《护理保险法》。日本在社会保险立法上的经验和得失,对于正在构筑社会保险体制的中国来说,是极具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的。
一、战后社会保险体制的构建
日本的社会保险立法,始于1922年的《健康保险法》;1938年制定《国民健康保险法》,保险对象是农村居民, 目的是确保健康兵源;1944年制定《厚生年金法》,目的是利用养老保险先期缴费的特点,通过征收高额保险费来增加战争军费(注:[日]荒木诚之编:《社会保障法》,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