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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隐法地社会保险 论文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人权思考
摘要: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我国公民社会权利立法的重大进步,它使公民
的社会权利有了明确统一的实体法保障和司法可诉性。但《社会保险法》以授
权规定认可了社保双轨制的存在,无疑损害了社会权的实质一一平等对待的权
利,有待将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权, 社会权利,社会保险法,平等对待的权利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作
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被认为是我国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同时,它又是一部公民的社会权利
大法,它的出台无疑是我国人权事业的一个重大事件。
一、公民的社会权利
在人权发展史上,有“消极权利” (negative rights) 和“积极权利”
(positive rights) 之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提出的以个人自由和财产权
为核心的自然权利,即所谓“第一代人权”概念,属于消极权利。消极权利是
指个人反对国家政府权力的权利,奉行不干涉原则,政府被认为只承担“守夜
人”的角色,不可盗意妄为,干涉个人自由。第二代人权是西方国家在无产阶
级革命和工人运动影响下迫不得已在某种程度上承认的,现在称为经济、社会
和文化的权利,人们又称第二代权利为积极权利,因为这一代人权不再保护个
人反对政府干预的权利,而是要求政府作有利于个人平等的积极干预,由守夜
人转变成福利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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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利旦就是战后新人权理论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人权的理性基础就是
自然法,但是这种自然法不应像以往的思想家那样规定。自然法既是人类本性
所要求的理想的东西, 又是随着人的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的发展而发展的东西。
由此出发,马利且认为人权在新的条件下,应该包括和反映新的内容: “人不
仅有作为一个人格的人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而且还有作为从事生产和消费
活动的社会的人的权利”,即人又拥有一系列新的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组
织和参加工会权、取得公平工资的权利、取得救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
会基本保险的权利,等等。而且,马利旦认为,新人权与日人权是兼容并营的,
两种人权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因为任何人权都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至少就这些权利的行使来说,是有条件的和受限制的。国际社会的一系列重要
的人权公约,就是在这种思潮的推动下做出和签署的,而且马利且本人也参与
起草了其中许多重要文件。
因此,二战以后,在各国人民的普遍和要求下,1948 年联合国通过并发表了
《世界人权宣言》,这是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1966 年联合国又通过并
发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几个文件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成为当代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石性法
律文件,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在第一代人权的基础上确认了“第二代人
权”。《世界人权宣言》纳入了积极人权标准的重要内容一一福利主义主张。
第二十二条规定: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
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
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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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第二代人权观点与第一代人权观点有了很大的不同。人权有了新内
窜,增添了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权
和休息权、受教育的权利、生活保障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因而从
纯粹个人的权利走向了社会化。很明显,这些权利不是保护个人以对抗政府或
其他当权者的,反而要提请国家干预以保证每个人自由得以实现。后者可以说
是实现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必要手段,这些权利赋予人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
也就是说,它们将人从阻碍其作为人全面发展的限制和约束中解放出来。尽管
这些社会性权利与古典的自然人权有着显著的不同,但为了所有的人都成其为
人,要求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是完全正当的。
二、《社会保险法》是公民社会权利的进步和诉讼保障
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决心履行对
公民的社会权利的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到四十八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
了公民广泛的经济社会文方面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
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
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尽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这些社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这些权利就可以
得到充分的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要转变为实有权利必须要构建具体的法
律制度。当下在我国,宪法权利还处在宣示的层面,不具备直接可诉性,宪法
还不能直接司法化而作为诉讼和裁判的